钦州市祺山县“挪用”抗洪救灾款案开庭审理
(Baonghean.vn)——9月12日上午,乂安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名被告人卢氏明仁(Lo Thi Minh Nhan,1982年出生)和卢氏素(Lo Thi Soa,1990年出生)因“滥用职权执行公务”一案,两名被告人均居住在奇山县大卡乡。
起诉书称,2022年10月初,奇山县发生山洪暴发,对当地居民的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影响。为了帮助当地居民维持生计,昌信同奈有限公司计划为该县的许多家庭提供援助。

当时,罗氏明仁是奇山县红十字会副主席,罗氏素是大佳乡红十字会副主席。罗氏素和素被委托整理和编制大佳乡和山村和山河村常住户名单,每户将获得200万越南盾的补助,以及该乡25户特困户名单,每户将获得500万越南盾的补助。根据各村长整理的名单,罗氏素和罗氏明仁共同整理、打印,并送交乂安省红十字会审批。
名单获批后,Soa 和 Nhan 开始整理和剪下礼券。绿色礼券面值 500 万越南盾,白色礼券面值 200 万越南盾。然而,在剪下礼券时,他们发现,25 户极端贫困家庭(领取 500 万越南盾)中有 16 户与领取 200 万越南盾的家庭在同一个名单上。

此时,Nhan萌生了将这200万越南盾留作代收,用于支付运营费用的想法。Soa同意找人代收,并要求代收人赠送一份答谢礼物。事件成功后,Nhan和Soa共收到3700万越南盾。其中:罗氏明仁(Lo Thi Minh Nhan)拿走了1850万越南盾;罗氏素(Lo Thi Soa)拿走了1200万越南盾;剩余的钱被两名被告用于感谢代收人。
案件侦查结束后,被告人罗氏明仁主动退还2000万越南盾,罗氏素追回1700万越南盾。
当陪审团询问他们非法获取的金额时,Soa 和 Nhan 均确认这些钱是供协会使用的,而不是用于个人目的,但“在他们能够使用之前”就被发现了。
被告人个人记录良好、多次获得社团工作表彰、有悔改表现、主动认罪、已彻底改正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但两名被告人必须承担利用自然灾害实施犯罪的加重情节。
合议庭根据案情,依法对被告人罗氏明仁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便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缓刑3年;对被告人罗氏素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便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缓刑,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