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疑因“拆堤致鱼死亡”遭锄头殴打
潘忠祥(Phan Trong Tuong)只因怀疑邻居拆掉土堤,将脏水倒入自家池塘,导致鱼死亡,便用锄头多次击打M先生的头部和手部。Tuong的行为不仅让他锒铛入狱,也破坏了邻里关系。
8月27日至28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仲祥(1956年出生),居住于乂安省安城乡,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Phan Trong Tuong 和 Phan Trong M. 先生(1971 年出生,本案受害者)是表兄弟,住得很近。
2024年5月7日下午,Tuong拿着锄头来到自家后面的沟渠,筑起堤坝,防止水流入自家的池塘和稻田。
堤坝修好后,Tuong看到M先生站在沟渠口。此前,Tuong看到自家池塘里有很多鱼死去,怀疑是M先生拆掉了堤坝,导致鸭塘里的脏水流入鱼塘。
Tuong立即走到M先生站着的地方,一边走一边咒骂。到达那里后,Tuong拿起一把锄头,猛击M先生的头部。M先生本能地抬起手臂挡住,结果受了伤。Tuong继续殴打M先生,然后回家了。
受害者头部和手臂受伤,被送往多家医院急救,并接受长期治疗。调查机构确定受害者身体受伤率为56%。
调查期间,由于怀疑潘忠祥患有精神疾病,警方对他进行了尸检。尸检结论是,潘忠祥在作案前、作案中和作案后均患有轻度痴呆症,认知能力完好,但行为控制能力有限。
庭审中,被告最初称自己并非故意殴打受害人,而是将稻田误认为是M先生。后来,被告承认殴打了受害人,但表示是受到M先生的挑衅。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表示悔恨,并向受害人道歉。受害人要求赔偿近2亿越南盾。庭审前,被告人曾向受害人家属索要8000万越南盾。
法官小组认定,由于毫无根据的猜测,Tuong用锄头在危险部位击打了受害者。受害者因及时接受急救而幸免于难。
被害人是重度残疾人(断臂),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但被告人仍然实施犯罪,属于加重情节。但也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一些减轻处罚情节,例如:在警务工作期间获得过功绩证书、被告人是老年人等。
综合考虑整个案件,人民法院以谋杀罪判处潘仲祥10年有期徒刑(高于检察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