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理

December 20, 2016 09:31

(Baonghean)——年底是许多人从烟花爆竹的经营、生产和运输中寻求利润的敏感时期。

Đối tượng có hành vi mua bán pháo bị công an phát hiện, bắt giữ
该名买卖烟花爆竹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发现并逮捕。

近年来,从以公安机关为主的机关部门的办案效率来看,查获多起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表明运输、买卖、生产各类烟花爆竹的形势依然“火爆”,没有丝毫降温的迹象。

为了牟利,不法分子会不择手段地将烟花爆竹走私到越南消费。然而,近年来,由于法律条文的束缚,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处理遇到了很多困难。

根据政府关于2005年《商法》的第59/2006/ND-CP号令,将“各类烟花爆竹”列入禁止交易物品名单;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毒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第06/2008号联合通知也明确规定,非法购买、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10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受过行政处罚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2014年《投资法》的规定,“各类烟花爆竹”均被纳入“有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领域”的清单,因此,2014年《投资法》与2005年《商法》存在规制主体重叠的情况。

义安省是爆竹犯罪较为复杂的地区之一。近年来,义安省警方破获并处理了多起爆竹犯罪案件。然而,爆竹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也面临诸多困难。

Lực lượng CSGT (Bộ Công an) phối hợp với CSGT Công an tỉnh bắt vụ vận chuyển gần 100 kg pháo nổ.
公安部交警协调省交警部门,查获一起运输近百公斤鞭炮案件。

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上校表示:“在义安省,法院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多达26起,必须延期审理。同时,根据第06/2008/TTLT-BCA-VKSNDTC-TANDTC号联合通告的规定,义安省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贩卖爆炸物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起诉、不予追诉或不予延长拘留。”

面对这些不足,为消除处理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困难和障碍,2016年11月22日,第十四届国会通过了修改和补充2014年《投资法》第六条和附件四关于有条件投资和行业领域清单的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据此,爆竹被禁止经营,并从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名单中剔除;同时,2015年刑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也增加了对制造、经营、储存、运输各类爆竹,数量在6公斤以上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打击犯罪特别是燃放爆竹违法行为的要求,2016年12月9日,乂安省警察局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法院院长颁发了第2153/HDLN-CA-VKS-TA号跨部门文件,指示处理燃放爆竹违法行为。

据此,对于刚刚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尚未处理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爆竹爆炸物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现行刑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5日第06/2008/TTLT-BCA-VKSNDTC-TANDTC号联合通告关于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爆竹爆炸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院依据刑法第155条起诉的生产、储存、运输、买卖爆竹、烟花等违禁物品的案件,两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26日第06/TANDTC-PC号批示内容,决定暂停审理该类案件,待2014年投资法第六条及附件四修改补充法施行后(2017年1月1日),各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暂停审理的案件,并按照规定重新受理新案件。

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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