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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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年底是许多人通过交易、生产和运输烟花爆竹来获利的敏感时期。

Đối tượng có hành vi mua bán pháo bị công an phát hiện, bắt giữ
该名买卖烟花爆竹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发现并逮捕。

近年来,从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机关部门运行效率看,查获多起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表明运输、买卖、生产各类烟花爆竹的形势依然“火爆”,没有丝毫降温的迹象。

为了牟利,这些人会用尽一切手段将烟花爆竹走私到越南消费。然而,近年来,由于法律条文的束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遇到了很多困难。

根据政府关于2005年《商业法》的第59/2006/ND-CP号令,“各类烟花爆竹”均被列入禁止交易的物品名单;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竹爆炸物品和毒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第06/2008号联合通知也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竹10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受过行政处罚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2014年《投资法》的规定,“各类烟花爆竹”均被纳入“有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领域”的清单,因此,2014年《投资法》与2005年《商法》存在规制主体的交叉。

义安省是爆竹犯罪较为复杂的地区之一。近年来,义安省警方破获并处理了多起爆竹犯罪案件。然而,爆竹犯罪的刑事处理也面临诸多困难。

Lực lượng CSGT (Bộ Công an) phối hợp với CSGT Công an tỉnh bắt vụ vận chuyển gần 100 kg pháo nổ.
公安部交警配合省交警部门抓获一起运输近百公斤鞭炮案件。

省警察局局长阮友球上校表示:“在义安省,法院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多达26起,但必须延期审理。同时,义安省两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批准对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贩卖爆炸物人员立案、起诉或延长拘留的决定,这些犯罪构成要件已根据第06/2008/TTLT-BCA-VKSNDTC-TANDTC号联合通告的规定构成犯罪。”

针对上述缺陷,为消除处理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困难和障碍,2016年11月22日,第十四届国会通过了修改补充2014年《投资法》第六条和附件四关于有条件投资和行业清单的法律(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据此,爆竹被禁止经营,并从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名单中剔除;同时,2015年刑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也增加了对制造、经营、储存、运输各类爆竹,数量达到6公斤以上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打击犯罪特别是有关燃放爆竹和烟花违法行为的要求,2016年12月9日,乂安省警察局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第2153/HDLN-CA-VKS-TA号跨部门公文,指示处理有关燃放爆竹和烟花违法行为。

据此,对于刚刚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尚未处理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爆竹爆炸物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现行刑法和2008年12月25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爆竹爆炸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第06/2008/TTLT-BCA-VKSNDTC-TANDTC号联合通告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爆竹、烟花等违禁物品的案件,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提起公诉的,两级人民法院根据201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06/TANDTC-PC号批示内容,决定暂停审理有关案件。待2014年《投资法》第六条及附件四修改补充法施行后(2017年1月1日),各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暂停审理的案件,并继续依法受理新的案件。

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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