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暴徒在 Cua Nam 立交桥下用剑砍杀朋友,他被判处七年监禁
虽然是多年的好友,但因一点小争执,范英俊(荣市人)竟持凶器砍伤友人,致其全身42%残疾,范英俊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8月20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英俊(1982年出生),居住于乂安省荣市黎利坊的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上诉审。
案卷记载:2023年9月1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范英俊与阮孟H.(1982年出生),居住在荣市Cua Nam坊,坐在Cua Nam立交桥下喝水。当H.提醒他们一些事情时,双方发生了冲突。在众人阻止后,H.回家了。
过了一会儿,Tuan接到了H先生的电话,说想见面“把事情说清楚”。Tuan听后回家,拿了一把约1.2米长的剑,开车去找H先生。
当他看到 H 先生站在 Cua Nam 立交桥脚下时,Tuan 走上前去挥舞着剑,但 H 先生躲开了并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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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出一段距离后,看到H.先生因失去平衡而摔倒,Tuan拿起剑对着受害者砍了5刀。突然被砍中的H.捡起2块砖头,向Tuan扔去。
当时,看到许多人试图阻止他,Tuan便离开,前往当地湖泊,将剑扔下后离开。受害者随后被当地人立即送往急诊室。根据医生检查,受害者残疾程度达到42%。
2023年9月15日下午3点30分左右,范英俊到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据悉,被告人曾因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等罪名被判入狱4次。
2024年4月16日,荣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审理。综合案情,范英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然而,受害人家属认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有误,遂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上诉。
上诉审中,检察院代表表示,根据被害人伤情及鉴定结论,伤情并未造成致命后果,故没有改变被告人罪名的依据,并维持不予受理上诉的意见。
陪审团认定,被告使用剑进行砍杀,但并未砍向任何特定部位,且最初并非意图夺走受害者的生命。在受害者投掷石块并被他人试图阻止后,被告停手并离开。
上述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基于以上理由,合议庭决定不予受害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