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6类囚犯不符合特赦资格
2016 年的大赦不适用于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主义或组织抵抗执法人员等非常严重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
值此国庆之际,总统宣布对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有期徒刑的人员实行大赦,并提前释放,有效期至11月30日。
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人,减为有期徒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特赦:
- 至少服满一半刑期,且有固定刑期。如果刑期之前已被减刑,则减刑后的刑期不计入服刑时间。
- 正在服刑十五年以上,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后,又减少刑期的,以后减少的刑期不计算在内;
- 遵守监狱、临时拘留所、临时看守所的规定;连续被评定为康复良好或较好。
- 完成罚金、赔偿损失、欠款、法院费用或其他民事义务的附加处罚,但未因腐败犯罪被判处监禁且年龄在 70 岁以上,或 60 岁以上但经常生病或患有严重疾病且其本人和家人无力支付费用的囚犯除外。
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三分之一以上的,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服刑十三年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特赦:
- 在监狱服刑期间成绩显著,并经监狱、看守所或者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执行机构确认;
- 战争残废、病残军人;在保卫祖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斗争中取得功绩并获得下列称号之一的人:人民武装力量英雄、劳动英雄、人民教师、人民医生、人民艺术家、抗美救国英雄;获得各类抗日勋章的人;其亲属为烈士的人;越南英雄母亲的子女;对国家有功家庭的子女;
- 犯罪时,犯罪人为未成年人;
- 年龄在70岁以上;
- 患有严重疾病或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常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有主管卫生部门的医学检查结论或书面确认;
- 家庭环境特别困难,且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经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确认;
- 在监狱、临时拘留所或临时看守所内怀孕或有未满36个月子女随母亲居住的女性囚犯。
16起案件不建议特赦
- 该人正在根据监督程序或者再审程序对法院的判决或决定提出上诉;
- 因其他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起诉;
- 曾获赦免;
- 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犯罪记录;
- 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的非常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罪行。
- 因下列罪行之一被判处监禁:恐怖主义;破坏和平;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有组织地抵抗执法人员或多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煽动、引诱、指使他人犯罪;
- 因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尊严和荣誉而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
- 因犯抢劫、抢夺、绑架以侵占财物、非法生产毒品、非法买卖毒品、非法占有毒品等罪,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有组织的杀人;流氓性质的杀人;有组织的、流氓性质的故意伤害,或者多次对一人、多人实施故意伤害;乱伦强奸;乱伦强奸儿童;携带凶器抢劫;有组织地抢劫、抢夺、盗窃财物或者造成严重、特别严重后果;多次抢劫、多次抢夺、多次盗窃财物(两次以上)。
- 犯毒品犯罪,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犯毒品犯罪,但不属于本条第九款规定情形,被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二年以上,或者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年以上。
- 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主谋、领导者、指挥者或使用诡计的人、顽固反对者。
- 有证据证实非法使用毒品。
- 因犯三件以上罪名或者两件故意犯罪正在服刑,包括合并处罚的案件。
- 有犯罪记录并因故意犯罪被判入狱。
- 因下列罪行之一,被送入义务教育机构(包括前教育机构或感化院)并受监禁:毒品罪、杀人罪、强奸幼女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绑架以侵占财产罪、抗拒执行公务罪、贩卖妇女或人口罪、贩卖、交换或侵占儿童罪、扰乱社会秩序罪、消费他人犯罪所得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配合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机关编制特赦案件卷宗和名单,报请国家主席决定。
潘桑/V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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