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辩论: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并不一定比死刑更人道”
隆安省代表潘氏美勇表示,实行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并不一定比死刑更人道”。
5月27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审议了《刑法典》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
特别是,代表潘氏美勇(隆安省)提议,根据拟议的法律草案,考虑对8/18项罪行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而不是死刑。因为,根据潘氏美勇女士的说法,这种惩罚“并不一定比死刑更人道”。
女代表分析道:死刑犯也有权向总统申请特赦或赦免,并可减刑为终身监禁。在执行终身监禁期间,如果表现良好,也有机会进一步减刑。但终身监禁且不减刑,意味着服刑者不会被特赦或赦免,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这对拘留设施的物质条件造成了很大影响,因为囚犯人数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同时,这也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 阮女士表示。
此外,隆安代表团认为,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将失去监狱对囚犯进行教育、改造、转化和康复的意义。
“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的罪犯明白,他们将在监狱中度过一生,没有机会重返社会生活,因此他们可能会变得叛逆、捣乱、拒绝工作、装病,并产生消极的思想和行为……”——代表解释说。

同意 Dung 代表的意见,代表 Truong Trong Nghia (HCMC) 也表示,这种惩罚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果囚犯不能很好地改过自新,目前的终身监禁已经意味着“终身监禁”。
义先生表示,现行的终身监禁也包含教育意义,如果犯人改过自新或做出许多重大贡献,还有可能获得减刑、改造、与亲人团聚,甚至开始新的生活。
“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意味着减刑的希望荡然无存。在越南文化中,创造改造的希望是一项政策、要求和人道主义理念,通常有句俗语叫‘逃跑者打,跑回来者不打’。”——胡志明市代表强调。
因此,义亚先生认为,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不仅让国家承担了终身供养和保护囚犯的责任,也断送了囚犯及其家人康复的希望。因此,这种判决对囚犯的康复没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