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辩论: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并不一定比死刑更人道”
代表潘氏美勇 (隆安省) 表示,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并不一定比死刑更人道”。
5月27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厅审议了《刑法典》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律草案。
尤其是,代表潘氏美勇(Phan Thi My Dung,隆安省)提议,有必要根据拟议的法律草案,考虑对8/18项罪行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而不是死刑。因为,根据潘氏美勇女士的说法,这种惩罚“并不一定比死刑更人道”。
这位女代表分析道:被判处死刑的人也有权向总统请求大赦或赦免,并可减刑为终身监禁。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如果表现良好,也有机会进一步减刑。但终身监禁且不减刑,意味着服刑者不会获得大赦或赦免,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这对拘留设施的物质条件造成了很大影响,因为囚犯人数不减反增。同时,这也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 阮女士说道。
此外,隆安代表团认为,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将失去对狱中囚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康复的意义。
“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的囚犯明白,他们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并且没有机会重返社会生活,因此他们可能会变得叛逆、捣乱、拒绝工作、装病,并产生消极的思想和行为……”——该代表解释说。

胡志明市代表张忠义同意阮代表的意见,并表示这种惩罚没有必要,因为目前的终身监禁已经意味着,如果囚犯改过自新,就“终身监禁”。
义亚先生表示,现行的终身监禁也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囚犯改过自新或做出许多重大贡献,还可以获得减刑、康复、与亲人团聚以及新生活的可能。
“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意味着减刑的希望荡然无存。在越南文化中,创造康复的希望是一项政策、要求和人道主义理念,典型的谚语是‘逃跑者打,跑回来者不打’。”——胡志明市代表强调。
因此,义亚先生认为,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不仅让国家承担起终身供养和保护囚犯的责任,也让他们及其家人失去了康复的希望。因此,这种判决对囚犯的康复并无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