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申报个人所得税的3个注意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126号令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 每月收入低于1100万越南盾仍需申报纳税
具体而言,第126/2020号法令修改条例第7条第3款b点规定,按月或按季支付未发生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收入的组织和个人,仍须申报纳税。
第七条 纳税申报表
3.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b)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第79条第2款b项规定免税的个人,但个人继承、赠与不动产、转让不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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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低于1100万越南盾仍需纳税。图片说明 |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
a) 纳税申报原则
a.1) 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如已取得个人所得税抵扣款,须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如当月或当季未取得个人所得税抵扣款,则无需申报纳税……
因此,根据第126/2020号法令的新规定,每月或每季度支付未发生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收入的组织和个人仍必须申报纳税。
例如:工资收入低于家庭扣除标准(即每月1100万越南盾以下)的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支付该收入的组织和个人仍需申报纳税。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6款d.3点规定,个人在下一纳税申报期内有额外应纳税款或多缴税款要求退还或抵扣的,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下列情况除外:
- 个人每年结算后需缴纳的附加税为 50,000 越南盾或以下(新);
- 个人应纳税额少于暂缴税额,未申请退税或抵扣至下一纳税申报期的;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一个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其他地方有不定期收入,当年月平均收入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并已按10%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如无要求,则无须就该项收入结案纳税;
- 个人由雇主为员工购买人寿保险(自愿养老保险除外)、其他非强制保险且保费已累计到账,雇主或保险公司已就其为员工购买或缴纳部分对应的保费金额按10%的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无需就该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增)。
3.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条件
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1款a点和第9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您符合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您可以选择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 如果纳税人上一年度货物销售和服务总收入不超过500亿越南盾,且须按月申报增值税,则允许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服务总收入以日历年度内各纳税期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总收入为准。
纳税人为总机构、经营场所集中申报纳税的,其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包含总机构、经营场所的收入。
- 纳税人刚开始经营或做生意,可以选择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生产经营满12个月后,自满12个月的下一自然年起,上一自然年(满12个月)的收入将用于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因此,企业需要对照增值税季度申报条件,作为企业员工季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依据。
注: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自发生纳税申报义务的第一个季度起一次性确定,全年稳定适用。
除以上3点注意事项外,纳税人还需要记住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如下:
- 如果授权组织(企业、合作社等)或个人支付收入,税款结算期限为日历年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延迟01天)。
- 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结算的,最终结算期限比以前推迟1个月(日历年结束后第4个月的最后一天)。
- 有退税要求的个人可以随时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不会因延迟提交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