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公交公司“乞讨”被判入狱46个月
(Baonghean.vn)——9月28日,义丹县人民法院对居住在义丹县的三名年轻男子以“敲诈勒索财产”和“故意损坏财产”等罪名进行公开审判。
2017年2月23日晚8点左右,武玉勇(家住义丹镇新东街)和潘李黄(家住义富乡富利村)也互相邀请跟随杨文黄驾驶的黄贞牌37B-016.63号客车停车收钱。
![]() |
三名被告人武玉勇(Vu Ngoc Dung)、潘李黄(Phan Ly Huynh)和黄兴(Huynh Hung)在被告席上。照片由明泰(Minh Thai)提供。 |
黄某骑着摩托车堵住了兴正客车的车头。阮勇上车威胁司机:“如果客车公司不给钱,阮勇就不让车开走。” 杨文黄担心阮勇会堵车耽误接客时间,于是同意给阮玉勇10万越南盾,其中包括两张5万越南盾的塑料钞。
2017年4月2日晚8点左右,居住在义富乡富利村的杨勇(Dung)、黄(Huynh)和黄雄(Huynh Hung)三人沿着公交车走去要钱。但这次,杨文黄(Duong Van Hoang)没有给他们钱。杨勇放走了公交车,但仍然很生气,因为公交车没有给他钱。
Dung打电话给Huynh,告诉他:“公交公司太粗鲁了,不给钱,还朝公交公司扔石头。” 当时,Huynh和Hung看到Hung Trinh的公交车驶来。Hung停下车,让Huynh下车,捡起两块石头朝公交车扔。一块石头没砸中,另一块砸碎了公交车左侧第三车厢的玻璃。Hung随后开车送Huynh离开。
一辆 Hung Trinh 客车(车牌号 37B-016.63)的玻璃被歹徒扔的石块砸坏,玻璃长 1.95 米,宽 1.42 米,价值 275 万越南盾。
庭审中,武玉勇、潘李黄、黄雄三人对各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据《刑法》第135条第1款和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对武玉勇判处有期徒刑22个月,对潘李黄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损坏财产罪,对黄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越南盾。
明泰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