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农业领域受投资和经营条件监管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66/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植物保护和检疫、植物品种、常见林业动物饲养、牲畜、水产养殖和食品领域的投资和经营条件。该法令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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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令规定了营业条件,包括:
1-生产植物保护药物的条件,除有效成分为有益微生物的生物植物保护药物外;植物保护药物的贸易;组织植物检疫对象的处理实践;组织植物保护药物的测试,以便在越南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药物清单中注册;
2-植物品种测试服务经营条件;
3.常见野生动物的饲养条件;
4、水牛、奶牛、山羊、绵羊、马、兔、猪、鸡、鸭、鹅、鸵鸟、鹌鹑、金丝燕等畜种、精液、胚胎、种蛋经营及集约化养殖;饲料、水产饲料生产、加工(含生物制品、微生物、矿物质、化学品,但水产养殖用消毒剂、防腐剂、杀菌剂除外);饲料、水产饲料经营;饲料、水产饲料检测服务业务;
5.水产品种生产条件(虎虾、南美白虾、巴沙鱼、罗非鱼、槟椥蛤蜊),水产养殖条件(虎虾、南美白虾、巴沙鱼、罗非鱼);水产品种检测服务业务;水产开发;
6、食品经营条件(食品;肉类及肉类制品;水产品及水产品;蔬菜、块茎、水果及蔬菜、块茎、水果制品;蛋及蛋制品;生鲜乳;蜂蜜及蜂蜜制品;食盐;香料;糖;茶;咖啡;可可;胡椒;腰果等农产品及食品):食品生产企业(种植、收获、养殖、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开发);畜禽屠宰场;食品加工及初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交易企业。
植物保护业务投资条件
关于植物保护药物生产的条件,法令规定,生产植物保护药物的单位必须符合《植物保护检疫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本法令关于人力资源、厂房、储存植物保护药物的仓库、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具体条件。
经营植物保护药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符合《植物保护检疫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及人员、场地、植物保护药品仓库等条件。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从事植物检疫对象处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植物保护检疫法》第37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有关人员条件、取得植物检疫对象处理执业证的人员条件、技术设施等具体条件。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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