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新政策将于2025年6月生效
6月,工商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电子发票管理规定、稽查机构安排、高级专家政策等一系列新政策将陆续出台。
1.自2025年6月1日起,发票和文件的新要点将生效。
据此,政府颁布了第 70/2025/ND-CP 号法令,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以修改和补充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根据第 70/2025/ND-CP 号法令,其中有以下亮点:
- 将税费收据集成到买家的电子发票中
— 禁止伪造发票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
- 增加发票使用规定
2. 替换衍生证券相关合约模板
第 14/2025/TT-BTC 号通知第 2 条已用两个新表格取代第 58/2021/TT-BTC 号通知附录中的表格 01 和表格 02:
表1:非清算会员与全面清算会员之间的清算支付委托合同。
表02:证券公司与客户衍生证券交易账户开立合同。

3. 暂停收取工会会费的情况
根据第4133/TLĐ-ToC 2025号公报第1节规定,根据2025年第60-NQ/TW号决议精神,对组织进行重组、解散、降级,并终止基层以上各级工会以及领取100%国家预算工资的行政机关、企业、公共服务单位和武装部队的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的活动。
上述工会组织解散、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会检查委员会活动结束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前。
自2025年6月1日起,停止向工会会员、行政机关基层工会、领取100%国家预算工资的公共服务单位、武装部队(不受越南总工会管辖)征收工会会费和工会经费。
4.自2025年6月15日起,增加对行政违法处理人员的开除处分形式。
第93/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20款中,在第19/2020/ND-CP号法令第29条后增加第29a条,规定在执行《行政违法处理法》过程中,对公职人员在下列情况下给予额外纪律处分:
- 受到开除处分和再次犯罪的;
- 首次违法,后果特别严重,包括:发现行政违法处理工作中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未及时修改、补充、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决定;未全面准确落实行政违法处理执法检查结论……
五、高级专家制度政策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政府颁布第92/2025/ND-CP号法令,规定适用于中央级党政机关的高级专家制度和政策。该法令自2025年6月15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适用对象包括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退休人员、在政治体系外工作的人员(不在政治体系内机关、组织领薪),包括越南人和外国人。
高级专家须符合秘书处2024年7月11日第180-QD/TW号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在制度和政策方面,高级专家为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一经任命,即不再担任原职务,并按照第204/2004/ND-CP号法令颁布的高级专家工资表领取工资。
具体而言: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且职务津贴系数在0.9以下或无职务的,薪酬按第一档次(系数8.80)排序,享受高级领导助理同等福利待遇。
津贴系数在1.0至1.25之间,工资等级为2级(系数为9.40),享受相当于副部长职称的福利待遇。津贴系数在1.30及以上时,工资等级为3级(系数为10.0),享受相当于部长职称的福利待遇。
若新薪酬系数低于原薪酬系数总和,则高级专家可享受预留差额系数。
此外,高级专家聘任机构可根据工作效率和经济承受能力,给予奖金、工作条件支持等其他政策和制度。
六、《关于指导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奖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因此,内政部颁布了第003/2025/TT-BNV号通函,对第44/2025/ND-CP号法令规定的劳动管理、工资、报酬和奖金提供详细指导,主要内容如下:
- 劳动与工资管理原则
根据第003/2025/TT-BNV号通知第3条规定,劳动管理、工资、薪酬和奖金的发放原则以利润目标、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为基础。非营利性企业则以总收入减去总成本为目标。
- 管理薪资等级和工资单
根据第003/2025/TT-BNV号通函第4条企业须按规定制定、发放工资等级、工资表、工资津贴,并每年对工资水平进行审核、调整,确保符合规定。
- 奖金和福利规定
根据第003/2025/TT-BNV号通知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员工、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的奖金和福利根据实施的工资基金中的工资水平按规定执行。

7.自2025年6月16日起,外国投资者在同一家银行只可开立一个间接投资账户。
根据第 03/2025/TT-NHNN 号通知第 5 条第 2 款 c 点,作为外国政府投资机构的外国投资者或作为越南加入的国际金融组织投资金融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可开设与已获授证券交易代码对应的额外间接投资账户,其中,每个存放在已获授 01 个证券交易代码的托管银行的投资组合,可开设 01 个相应的间接投资账户。
8.自2025年6月20日起,调整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送报告的形式。
20/2025/TT-BTC 号通知第 1 条第 3 款对 51/2021/TT-BTC 号通知第 7 条第 10 款的若干条款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 第51/2021/TT-BTC号通知第7条第1、2、3、4、5、6、7款规定的报告应以电子方式在国家证券委员会的外国投资者活动管理系统上进行,并须至少保存5年。
如因网络、服务器故障、无法使用数字证书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国家证监会外国投资者活动管理系统提交报告的,报告主体有责任以纸质报告形式提交,并附上电子数据文件,并将无法通过系统提交报告的原因告知国家证监会。
不可抗力事件克服后,报告主体有义务立即向国家证监会外国投资者活动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