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乂安省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框架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关于该省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价格框架的第 44/2024/QD-UBND 号决定。
该决定自2024年11月10日起生效,同时废除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第2584/QD-UBND号关于规定该省公寓楼最高价格的决定。
本决定适用于公寓建设项目的投资人;公寓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人;公寓建筑物管理机构;公寓建筑物的运营管理单位;与公寓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与公寓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有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决定中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范围不包括:火灾和爆炸保险费、维护费、车辆停车费、燃料费、能源费、生活用水费、电视服务费、通讯费、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报酬以及公寓楼业主和使用者私人使用的其他服务费。
因此,公寓楼管理和运营服务的价格框架计算如下:
对于不超过7层且无电梯的公寓楼,最低价格按700越南盾/平方米计算2每月使用的建筑面积,最高价格为 2,500 越南盾/平方米2每月可用楼面面积
对于不超过7层且有电梯的公寓楼,最低价格按1,000越南盾/平方米计算。2每月使用的建筑面积,最高价格为 3,700 越南盾/平方米2可用面积/月
对于7层以上的公寓楼,公寓管理和运营服务的最低价格按1,300越南盾/平方米计算2每月使用的建筑面积,最高价格为 6,000 越南盾/平方米2可用面积/月
支持公寓楼管理运营单位降低服务价格或者公寓楼有来自共有区域服务业务收入的,应当计算抵扣公寓楼管理运营成本,以降低公寓楼服务价格,并可以收取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价格的服务价格。
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建设厅根据本决定和现行有关规定指导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框架的实施。同时,处理或向主管部门报告研究解决本决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检查本辖区内公寓楼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本辖区内公寓楼运营服务价格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职权处理或提请主管部门处理;依照《住房法》的规定,解决本辖区内公寓楼运营管理费用纠纷。
在本决定中,省人民委员会还要求乡人民委员会宣传、动员组织和个人遵守本决定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检查、解决公寓楼管理服务价格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或报告县人民委员会研究解决。
投资商、管理运营单位、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在确定公寓楼管理运营服务价格时,应当确保公开、透明,并根据各类公寓楼的管理运营工作和服务内容确定价格。
投资者负责组织确定公寓楼管理服务的价格,并提交第一次公寓楼会议批准。如未组织第一次公寓楼会议,投资者负责协商确定公寓楼管理服务的价格,并在公寓购买和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公寓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公寓的管理运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