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委常委会印发关于干部职称标准和考核标准的新规定。
乂安省委常务委员会刚刚颁布了第55-QD/TU号条例,关于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职称标准框架和考核标准。
本规定取代2023年3月28日第20-QD/TU号规定,旨在与中央委员会的新文件保持一致、统一和同步,例如:2024年6月14日政治局第35-CT/TW号指示“关于召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迎接党的十四大”、2024年6月3日政府第29/2024/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部门公务员职称标准”。

条例对省委常委会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对政治思想、道德修养、生活作风、专业资格、能力素质、威信、身体健康、年龄、工作年限等一般标准和各岗位具体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例新增了国家管理级别,规定担任司局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应当持有高级专家级(及同等级别)国家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证书;担任副司局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应当持有高级专家级(及同等级别)国家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证书。其余职务人员,应当持有专家级及同等级别国家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证书。

关于经验及工作年限的标准:担任现职(相邻)或同等职位至少2年(24个月),非连续者可累计(仅累计担任该职位、同等职称或以上职位的时间,不适用于被解雇或降职的情况)。特殊情况由主管机关考虑决定。
该条例的新内容之一是区、市、镇党委副书记的称号标准,要求:担任并圆满完成乡镇一级重要领导职务(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任务,同时,目前担任并圆满完成区委常委或区人民议会副主席、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的任务。此项修改旨在确保第35-KL/TW号结论中对应职务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并根据2020年1月2日政治局第214-QD/TW号条例明确称号标准。
第55-QD/TU号条例在政治局第80-QD/TW号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单位实际情况,增加了若干职务标准,确保干部管理和使用的一致性,其中包括:省人民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副职职务标准(第28条);省属机关党委、省属企业党委常委职务标准(第29条);区委常委、人民议会副主席、区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标准(第30、31、32条)。其中,区委常委职务需确保具有乡级重要领导职务(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任职经历。
此外,《规定》还修改补充了若干适用职务标准任命、介绍候选人的特殊情况,例如:
- 县级:2020年10月31日前担任县人民议会副主席、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县委常委的同志,配合省委常委会批准的各级党代会人事计划,在考虑任命、介绍县委常委或县级主要领导干部(县、市、镇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时,不必保证达到承担并完成好基层重要岗位任务的标准。
- 对于年轻干部(年龄在42岁以下),在任命或者提名担任省委常委会管理的职务时,不必立即达到国家对其拟任命或者提名的职务、职称规定的管理标准,但须自任命、核准或者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达到国家规定的管理标准。
《条例》的过渡规定如下:担任领导、管理职务和职称的干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治理论和国家管理标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必须36个月内完成政治理论标准;12个月内完成国家管理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退休年龄月份不满36个月的,可以不完成政治理论标准;退休年龄月份不满24个月的,可以不完成国家管理标准。
本规定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省委常委和省以下党委以前制定的规章,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各县、市、镇党委、省直党委常务委员会、各厅、局、部门、省级祖国阵线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省直属机关和有关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按照管理层次,符合地方、机关、单位的特点、条件和实践,确定干部称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