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在任命和介绍候选人时,对特殊情况有规定。
根据政治局规定,外调、轮岗干部不一定需要达到“担任过直属重要领导、管理职务”的标准。
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陈锦秀刚刚签署并颁发了越共中央政治局第365号关于越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任职标准和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任职标准框架的规定。
据此,365号条例规定了中央管理干部任职资格标准,以及政治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标准的框架。
该规定适用于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领导集体和主管干部工作的机关、单位领导集体及个人。同时,第365号规定也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治系统领导和管理岗位人选的规划、培养、调动、安排、轮换、任用和推荐干部。
本规定是建设一支德才兼备、胸怀大志、胸怀大志、胸怀大志、力量雄厚、革命热情高涨、素质优良、能力强、威信高尚的各级领导干部队伍,特别是战略层干部队伍,满足新革命时期要求和任务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第365条明确规定了在任命和推荐候选人时适用职称标准的若干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外地调入、轮岗的干部,不一定需要达到“担任过直属领导、管理要职”的标准。
周一,担任相当职务或者兼任其他职务的官员,不一定完全符合相当职务或者兼任职务的标准。
周二,军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任职或者提名选举,不再要求达到国家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证书的标准。
周三,考察、任用和引进本条例尚未列入的新岗位人选,应当适用一般标准,并适用与岗位、性质相近的同等岗位标准。
周四,首次担任各级领导管理职务的,不必完全保证其在较低级别重要领导职务上的领导管理业绩和工作经历。
星期五,其他特殊情况,由主管干部管理机关研究决定。
中央组织委员会依据本条例主持并协调有关机关指导、督促、检查、督导执行;指导政治局、书记处进行考核、规划、培训、培养、动员、安排、轮换、任用和介绍候选人工作。
中央直属各级党委、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和地方、机关、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公布本机关、单位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标准,对所负责的职务进行考核、规划、培训、培养、调动、安排、轮换、任用和推荐。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各地方、机关、单位要及时向中央组织委员会汇报,并向政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