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建议Grab汽车不是出租车
交通部认为,Grab car是电子合约车辆,因此没必要像之前的一些提案一样在车顶安装灯箱。
交通部刚刚正式向总理提交了《关于汽车运输业务和经营条件的法令草案》(修订第86/2014号法令的法令)。据此,起草单位建议将Grab归类为合同车辆,而非出租车企业所称的出租车。
在提交给总理的法令草案中,交通部继续坚持认为,使用软件连接客户与司机、设定票价等行为属于交通运输业务。这项规定将消除长期以来关于Grab、Uber等公司属于软件业务而非交通运输业务的争议,因此它们不受交通运输业务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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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6万辆试点车辆采用电子合同。 |
然而,虽然出租车企业和协会提出普遍规定,凡是从事运输业务的9座以下车辆都视为出租车,但交通部却不这么认为。
因此,出租车分为科技出租车(使用软件预订和计算车费)、传统出租车(使用计价器计算车费)或两者兼而有之。这些车辆必须在车顶上悬挂“出租车”标志。合同运输车辆则有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但合同数据必须传输至当地交通部门进行监控并履行对国家的义务。这类车辆中,有正在试点的电子合同运输车辆(例如 Uber、Grab 等)。
虽然Uber和Grab不属于出租车,而是电子合约车辆,但为了公平起见,交通部对这两类企业设定了类似的经营条件。
与出租车一样,其容量必须少于 9 个座位,车龄不得超过 12 年,并且不能改装成 9 座车辆作为出租车。
电子合同车辆,只有取得合同客运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社才允许使用9座以下车辆开展电子运输合同客运业务。
同时,9座以下的电子合同车辆也必须有不超过12年的使用期限,由多座改装为9座的车辆不得用于载客(类似出租车条件)。
交通运输部在意见稿中表示:“该条件是为了确保合同车辆和出租车的公平性,因为此类车辆的性质、运营范围和载客量与出租车相同。同时,电子合同车辆试点运营两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经营状况不尽相同,导致单位间存在纠纷和投诉。因此,草案对两种类型的条件进行了对等处理,以确保公平性。”
此外,提交总理的法令草案还增加了有关电子运输合同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有关实施电子运输合同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的规定;鼓励客运和货运企业和合作社进行技术创新,加大信息技术应用,降低运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