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汽油、成品油价格及进口税的说明
(Baonghean) - 财政部刚刚发布了关于汽油国内销售价格和进口税的通知。财政部就此问题回答了公众提出的疑问。
越南目前的汽油价格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如何?为什么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汽油价格比我们高?
财政部:据全球汽油价格网站(Global Petrol Price.com)统计,2016年3月16日,越南汽油零售价格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27位,低于越南和越南接壤的三个国家以及泰国。具体而言,越南汽油价格为0.65美元/升,低于柬埔寨的0.79美元/升、泰国的0.88美元/升、中国的0.91美元/升和老挝的1.17美元/升。由此可见,越南汽油价格低于该地区其他国家。
之所以该地区的国家高于我们,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汽油价格中的税费结构较高,因为进口汽油与国际上是同价的(比如从新加坡进口,是新加坡普氏价格——普氏通讯社公布的日平均交易价),该地区的国家,特别是与越南接壤的3个国家的汽油进口条件基本相同,但越南的汽油价格只有柬埔寨汽油价格的82.3%、泰国汽油价格的73.9%、中国的汽油价格的71.4%、老挝汽油价格的55.6%。
目前由于我们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不同市场之间的进口税存在差异,具体来说,按照最惠国待遇和FTA征收的税率是有差异的,财政部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财政部:迄今为止,越南已签署11项区域内外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承诺,石油产品特别优惠进口税率正逐步降低。2016年至2020年是石油产品特别优惠进口税率大幅下调的时期,由于各协定的谈判和签署时间不同,因此各协定的税率减免承诺程度和时间也有所不同。因此,协定项下的优惠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与特别优惠进口税率之间的差异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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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个双边和区域协定中,部分协定将石油产品列入“排除”清单(无减税义务)。具体而言:在东盟-中国(ACFTA)、东盟-日本(AJCEP)、越南-日本(VJEPA)、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AANZFTA)、东盟-印度(AIFTA)、越南-智利(VCFTA)等自贸协定中,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函第26条第2款规定,对于适用特别优惠进口关税进口的货物,但在报关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报关员应按最惠国税率或正常税率申报;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原产地证书的,报关员应按相应的特别优惠税率申报,并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差额。
不过,仍有一些协定在2016年降低了特别优惠的进口税率,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优惠进口税率 (最惠国)电流 | 特别优惠进口税率 | ||
---|---|---|---|---|
在东盟 (ATIGA) | 越南- 韩国 | 东盟- 中国 | ||
汽油 | 20% | 20% | 10% | 20% |
柴油 | 10% | 0% | 5% | 8% |
马杜特 | 10% | 0% | 0% | 5% |
油 | 13% | 0% | 5% | 10% |
航空燃料 | 10% | 0% | 5% | 15% |
因此,目前石油产品的优惠进口税率(MFN)高于这些自贸协定项下的特殊优惠进口税率。然而,要享受特殊优惠进口税率,从这些国家进口的货物必须确保原产地条件(C/O)、运输条件……
事实上,并非所有从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进口的商品都能享受特别优惠的进口税率。具体而言,2015年,进口石油征收的税额(进口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为35.923万亿越南盾,但根据企业提交附加C/O D表(根据Atiga税表)的文件,实际退税额为3.502万亿越南盾,占缴纳税额的9.75%。不过,这一进口退税数字只是初步数据,因为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还可以继续退税。
为缩小石油产品进口优惠税率(MFN)与FTA特别优惠进口税率之间的差额,根据《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的规定,财政部于2016年3月17日颁布了第48/2016/TT-BTC号通知,自2016年3月18日(公布日)起生效,规定石油产品进口优惠税率(MFN)如下:
-汽油:维持20%的税率,因为根据阿提加协定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为20%,只有根据越南-韩国协定的特别优惠进口税率为10%,但这是新规定的税率,实际上,从韩国进口的汽油并不多,而且没有关于此类进口货物的C/O原产地证书信息。
-柴油、煤油、燃料油、航空燃料:由10%和13%降至7%,因为现实中从新加坡、韩国进口货物到越南需要额外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约占进口汽油价格的6-7%,相当于7%的优惠进口税率。
上述第48/2016/TT-BTC号通知中关于汽油和石油优惠进口税率(MFN)的规定,基本保障了消费者、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此外,对于国内汽油石油零售价格管理基础价格结构中按优惠进口税率(MFN)计算的进口税率,有观点认为其为汽油石油企业创造了利润。对此,财政部表示:如前所述,进口汽油石油并非全部从签署FTA的国家进口,即使从签署FTA的国家进口,也并非全部享受FTA项下的特殊优惠进口税率;此外,从新加坡、韩国进口到越南,需要额外支付运输和保险费用,约占进口汽油石油价格的6-7%。但由于部分FTA中的优惠进口税率(MFN)高于特殊优惠进口税率,因此,汽油石油零售价格管理基础价格中计算的进口税率是按优惠进口税率(MFN)计算的,目前已不再适用。
在调整降低石油产品优惠进口税率(MFN)的同时,财政部已协调工贸部向政府总理汇报,政府总理同意根据关税(MFN和FTA)加权平均值,确定以管理石油产品零售价格的基准价为基础的进口税率,从FTA关税缔约国进口的石油比例由海关总署按季度(利用上一季度数据计算下一季度数据)汇总,并通过电子海关系统确定(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采用加权平均进口税率将确保其贴近石油企业不同来源进口商品的实际情况,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维护消费者、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财政部向媒体公布上述具体信息,是为了及时提供信息,引导舆论支持按照国家管理的市场机制管理汽油和石油价格的政策。
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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