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假冒和违禁商品将被处以最高 1 亿越南盾的罚款。
这是工业和贸易部在法令草案中提出的建议,该法令草案规范了对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生产和贸易假冒和违禁商品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取代了法令 185/2013/ND-CP 和法令 124/2015/ND-CP。
草案明确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以9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经营国家禁止交易、流通、使用的植物保护药物,且数量在50公斤以上、50升以上的;
走私香烟交易数量在1500包及以上;
从事6公斤及以上烟花爆竹交易;
交易国家禁止交易、流通或使用的其他物品,价值达1亿越南盾以上,或违法所得达5000万越南盾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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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尚未获准在越南流通或使用的货物,价值2亿越南盾或以上,或非法利润1亿越南盾或以上。
此外,还有其他处罚措施,例如:违反规定的,没收展品;屡次违法或再犯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的使用权,期限为1个月至3个月……
补救措施包括: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强制销毁物证,货物,对人体健康、牲畜、农作物和环境有害的物品,含有毒成分的文化产品;强制退还违法所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强制召回、销毁市场上流通的禁止商品。
交易走私货物可被罚款5000万越南盾
根据草案,对于走私货物的行为,罚款如下:走私货物价值在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
走私货物价值为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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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价值在 7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走私货物价值 1 亿越南盾或以上,处以 4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罚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上述走私货物罚款数额的两倍:违法者直接走私价值不满1亿越南盾或者价值1亿越南盾以上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货物;走私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暂时中止进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