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Baonghean.vn)——根据国会通过的第18/2017/QH14号《渔业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渔业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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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金海的螳螂虾捕捞季正热闹非凡。图片来源:文件 |
一、破坏水生资源、水生生态系统、产卵场、幼鱼栖息地及水生物种栖息地。
2.非法阻碍水生物种自然洄游通道。
三、侵占、占用或破坏水产资源保护区及海洋保护区。
4.在海洋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内进行开发、养殖、建设等影响生物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活动。
5. 渔船、远洋船舶和其他船舶在海洋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域内非法作业,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6.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以下简称非法捕捞);以商业欺诈为目的,买卖、运输、储存、加工、制备非法捕捞的海产品或含有杂质的海产品。
7.使用禁用物质、化学品、有毒物质、爆炸物、电脉冲、电流、破坏性、穷尽性捕捞方法、手段和渔具开发水资源。
8.使用渔具阻碍、损害正在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将船舶停泊、停放于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渔具作业的场所或者其他渔业船舶作业的场所,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9. 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将渔具丢弃到自然水域。
10.以商业欺诈为目的,向水产品中添加杂质。
11.使用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抗生素、兽药、农药;禁止在水产饲料生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中使用的化学品、生物制品、微生物;使用不在越南允许经营的水产品种名录中的水产品种进行水产养殖。
12.毁坏、拆除、损坏、侵占渔港、渔船避风塘建筑面积;在渔港区、渔船避风塘内错排废弃物。
13.利用水产资源调查、评价影响国防安全、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提供、泄露、使用水产资源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