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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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根据国会通过的第18/2017/QH14号《渔业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渔业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Nhộn nhịp mùa đánh bắt tôm tít trên biển Diễn Kim. Ảnh; Tư liệu
奠金海的螳螂虾捕捞季十分繁忙。图片来源:文件

1.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系统、产卵区、幼鱼栖息地和水生物种栖息地。
2.违法阻碍水生物种自然洄游通道。
3.侵占、占用、破坏水产资源保护区、海洋保护区。
4.在海洋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内进行开发、养殖、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影响生物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活动。
5.渔船、远洋船舶和其他船舶在海洋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域内非法作业,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6.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以下简称非法捕捞);以商业欺诈为目的,买卖、运输、储存、加工、准备非法捕捞的海产品或含有杂质的海产品。
7.使用禁用物质、化学品、有毒物质、爆炸物、电脉冲、电流、破坏性、穷尽性捕捞方法、手段和渔具开发水资源。
8.使用渔具阻碍、损害正在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将船舶停泊、停泊在组织或者个人的渔具作业场所或者其他渔业船舶作业场所,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9. 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将渔具丢弃到自然水域。
10.以商业欺诈为目的,向海产品中添加杂质。
11.使用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的抗生素、兽药、农药;使用水产饲料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品、生物制品、微生物、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使用不在越南允许经营的水产品种名录中的水产品种进行水产养殖。
12.毁坏、拆除、损坏、侵占渔港工程、渔船避风港锚地范围;在渔港区、渔船避风港锚地内错排废弃物。
13.利用水产资源调查、评价影响国防安全、国家利益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提供、泄露、使用水产资源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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