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案例
演州县N.D.H先生问:国家收回土地时,不给予土地补偿,但给予剩余土地投资成本补偿的情况,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4年《土地法》第107条规定,国家为国防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时,对剩余土地投资成本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国家收回土地时不补偿土地,但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情形包括:
a) 国家拨付的、不予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但依照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的家庭、个人的农业用地除外;
b) 国家拨给组织征收土地使用费但免征土地使用费的土地;
c)国家出租的土地,按年缴纳地租;出租的土地,按整个租赁期限一次性缴纳地租,但免交地租,但本法第9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d)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出租的用于公共目的的农业土地基金土地;
d) 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承包经营的土地;
e)划拨的农业用地面积超过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额。

2、其余土地投资成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费用:
a) 场地清理费用;
b) 为提高土壤肥力、洗去盐分、防止农业生产用地受到侵蚀和破坏而进行的改良费用;
c) 生产、经营用地抗震动、抗沉降能力增强工程费用;
d)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已经垫付,但尚未从应付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中全额扣除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费用;
d) 根据土地用途投资的其他土地相关费用。
3.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