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土地时,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补偿案例
奠洲县的 N.D.H 先生问道:如果国家收回土地时,不给予土地补偿,但给予剩余土地投资成本补偿,那么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4年《土地法》第107条规定,国家为国防安全目的、社会经济发展目的以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时,应就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 国家收回土地时,不予补偿土地本身,但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情况包括:
a) 国家分配的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根据本法第96条规定获得土地补偿的家庭和个人的农业用地除外;
b) 国家分配给组织的土地,在收取土地使用费但免收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
c) 国家按年缴纳地租的土地;一次性缴纳整个租赁期地租但免缴地租的土地,但本法第9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d) 属于农业用地基金的土地,由乡级人民委员会出租用于公共用途;
d) 承包用于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土地;
e) 分配的农业用地面积超过本法第 176 条规定的限额。

2. 剩余的土地投资成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费用:
a) 场地清理费用;
b) 提高土壤肥力、冲走盐分、防止侵蚀和破坏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的改良成本;
c) 加强生产和商业场所用地抗震和抗沉降能力的成本;
d)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补偿、扶养和安置计划预先支付的补偿、扶养和安置费用,但尚未从应付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中全额扣除的费用;
d) 根据土地用途对土地进行的其他相关投资。
3.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