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收回土地时,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补偿案例

光伏 January 28, 2025 07:16

奠洲县的 N.D.H 先生问道:如果国家收回土地时,不给予土地补偿,但给予剩余土地投资成本补偿,那么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4年《土地法》第107条规定,国家为国防安全目的、社会经济发展目的以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时,应就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 国家收回土地时,不予补偿土地本身,但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情况包括:

a) 国家分配的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根据本法第96条规定获得土地补偿的家庭和个人的农业用地除外;

b) 国家分配给组织的土地,在收取土地使用费但免收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

c) 国家按年缴纳地租的土地;一次性缴纳整个租赁期地租但免缴地租的土地,但本法第9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d) 属于农业用地基金的土地,由乡级人民委员会出租用于公共用途;

d) 承包用于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土地;

e) 分配的农业用地面积超过本法第 176 条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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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 剩余的土地投资成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费用:

a) 场地清理费用;

b) 提高​​土壤肥力、冲走盐分、防止侵蚀和破坏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的改良成本;

c) 加强生产和商业场所用地抗震和抗沉降能力的成本;

d)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补偿、扶养和安置计划预先支付的补偿、扶养和安置费用,但尚未从应付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中全额扣除的费用;

d) 根据土地用途对土地进行的其他相关投资。

3.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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