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土地时对剩余土地投资成本进行补偿的案例
演州县N.D.H先生问:国家收回土地时,不给予土地补偿,但给予土地剩余投资成本补偿的情况,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4年《土地法》第107条规定,国家为国防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时,对剩余的土地投资成本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国家收回土地时不补偿土地,但补偿剩余土地投资成本的情况包括:
a) 国家拨付的、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但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的家庭和个人的农业用地除外;
b) 国家划拨给应当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组织而免征土地使用费的土地;
c)国家以年租金形式出租的土地;以一次性缴纳整个租赁期限的租金形式出租的土地,但免交土地租金,但本法第9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d)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出租的用于公共目的的农业土地基金内的土地;
d) 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盐业承包经营的土地;
e)划拨的农业用地面积超过本法第176条规定的限额。

2、其余土地投资成本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费用:
a) 场地清理费用;
b) 为提高土壤肥力、洗去盐分、防止农业生产用地受到侵蚀和破坏而进行的改良费用;
c) 生产、经营用地抗震动、抗沉降能力增强费用;
d)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预付的补偿、扶持和安置费用,但尚未从应付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中全额扣除;
d) 根据土地使用目的而投资的其他土地相关费用。
3.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