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确保人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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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 - 义安报社收到义禄县义龙乡第 3 村居民阮氏夏女士的一份请愿书,她抱怨义禄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吊销她的土地使用权证 (LURC),因为这一决定不符合规定,影响了她家人的权利。

据河女士介绍,2003年,宜切乡人民委员会公布出售住宅用地,河女士家提出购买申请,并向公社全额支付了800万越南盾。购买土地时,河女士家没有宜切乡的户口,但根据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并不违反规定。2003年6月,根据宜切乡人民委员会的提交,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在河女士家划拨土地,并向她颁发农村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位于宜切乡芦邑地区。该地块于2003年6月26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1156/QSDD。然而,2006年9月25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900/QD-UBND号决定,撤销了土地划拨决定,并吊销了已授予她的土地使用权证。“我通过公开合法的方式购买了这块土地,并且得到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吊销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不符合规定。” 何女士肯定地说道。

根据哈女士提供的信息,2003年,义切乡人民委员会根据县和省批准的关于需要土地的人员登记的决定,开始考虑为当地居民分配土地;优先考虑并建议将土地分配给那些真正需要土地且在乡有永久住所的人员。此后,如果乡里的人没有土地需求,则将考虑其他对象。

宜切公社发布公告后,各家各户纷纷向公社提交申请和缴款,其中就包括阮氏河女士一家。宜切公社人民委员会准备好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向县人民委员会申请为阮氏河女士及其他户发放土地使用证。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将位于宜切公社罗邑区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土地划拨给阮氏河女士,并向其发放农村土地使用证。

Bà Nguyễn Thị Hà, xã Nghi Long, huyện Nghi Lộc đề nghị Nhà nước cần phải bồi thường thiệt hại cho gia đình nếu quyết định thu hồi GCN QSD đất của UBND huyện Nghi Lộc đối với gia đình bà là đúng quy định.
义禄县义龙乡阮氏夏女士请求国家赔偿其家人的损失,如果义禄县人民委员会吊销其家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符合规定。

2005年1月,宜禄县委常委对宜切乡2000年至2004年土地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国家对土地管理和预算收支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常委发现,该乡土地管理工作不严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划拨和征用程序有时不严格;国家检查管理工作存在松懈现象,存在伪造土地买卖记录牟利的情况……

针对这些违规行为,区委常委会责成区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12份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决定,总面积达2350平方米。这些土地颁发给9名伪造记录的外地人(包括阮氏夏女士),以及宜切县的3名未按规定程序颁发且未授予正确主体的土地。同时,区委常委会还就上述违规行为对宜切县人民委员会书记、主席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因此,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吊销哈女士土地使用权证的理由是,土地分配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存在虚假文件,且并非针对权利主体。具体而言,根据省人民委员会1996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农村地区家庭和个人分配土地的第868/QD-UB.DC号决定第9条第2款规定,土地分配条件为:“在申请分配土地的地方拥有常住户口”。

与上述规定相比,河女士不符合农村土地分配的资格,因为河女士至今为止的户籍在宜隆乡3村,但在阮氏河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文件中,户籍记录为宜切乡丁村。因此,县人民委员会认为,河女士在文件中显示的土地分配地点没有永久户籍,宜切乡人民委员会在罗邑地区建立土地分配档案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查阅何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表发现,在家庭住房用地申请表、土地使用费缴纳申报表、向国家预算缴纳的收据、登记费申报表等文件中,何女士的户籍登记在宜切乡。然而,在何女士于2003年6月9日提交给宜切乡人民委员会的收据中,她的户籍登记在宜隆乡3组。何女士表示,这些文件的登记工作是由宜切乡人民委员会进行的,她的家人对此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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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河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文件均显示其地址位于义切乡。

宜禄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副部长阮春青先生就此问题表示:“宜切乡官员当时曾错误地登记了河女士的户口。根据法律规定,这属于伪造文件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所有与河女士相关的文件均不符合规定。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吊销阮氏河女士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符合规定。”

但至今,河女士未履行义务,继续投诉。县人民委员会已直接成立检查组并作出结论,但河女士仍不同意。近日,在2016年2月2日的对话中,河女士和丈夫请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处理全省检查发现的土地错配案件的2343/UBND-KT号批示,处理解决其家庭的案件。据此,2343号批示第1节a点规定,对于2004年7月1日前发生土地错配,并已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但后被撤销的案件,将按照准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手续(按照颁发剩余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的方式处理。

然而,经查阅记录并与2343号批示对照后,发现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导致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混乱。根据宜禄县委2005年5月8日的结论,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向阮氏霞女士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是发错对象,不符合规定。其原因在于,阮氏霞女士在申请土地分配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存在伪造记录以牟取利益的行为。

那么,按照2343号批示精神来审议和解决阮氏河女士一案是否妥当?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副主任巡视员阮氏会女士表示:“针对上述问题,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于2012年7月5日向省人民委员会发出批示,征求意​​见和处理建议,但省人民委员会至今尚未作出答复。因此,河女士一案至今仍未找到其他解决办法。”

2016年2月4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226/QD.UBND号决定,解决了阮氏霞女士就2006年9月25日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第900号决定(关于吊销阮氏霞女士名下土地使用权证)提出的申诉内容,据此,第1条确认第900/QD-UBND号决定是正确的,取消土地分配决定和吊销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是正确的……

因此,区人民委员会作出撤销土地划拨决定和吊销哈女士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符合1993年《土地法》的规定,因为区人民委员会将错误的证书颁发给了错误的主体,所以决定吊销哈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

阮氏河女士对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吊销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提出的投诉理由充分,因为她本人已出资购买土地,相关文件齐全,县人民委员会也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尽管这违反了1993年《土地法》的规定。问题在于,乡土地办公室、宜切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人员在指导河女士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违反了政府1993年9月27日第64-CP号法令第6条的规定,对此负有责任。

现实情况是,必须保障已获得土地分配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居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通过此次事件,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需要介入,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同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范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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