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定罪量刑”、侵占财产等诈骗行为
(Baonghean.vn)- 近期,许多犯罪嫌疑人利用犯罪分子或其亲属的恐惧心理,冒充官员或与诉讼领域官员相识,以“建议”如何解决案件来诈骗和侵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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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18 日,演州县警察局表示,该部门已作出决定,以诈骗和侵占财产罪起诉黄玉杏,1996 年出生,居住于演州县演红乡。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尽管背景不好,也没有稳定的工作,Hanh 仍然承诺会认识一些可以胜任这份工作的人。处理案件“上吊”骗取并侵吞4.5亿越南盾。具体来说,2021年5月28日,琼州乡(Quynh Luu)居民NTX女士因赌博罪被琼州乡人民法院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X女士希望减刑,因此向义安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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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州县警察局对嫌疑人黄玉杏进行录口供。照片:黄玉 |
在等待上诉审判期间,X女士通过朋友联系Hanh,寻求“修复案件”的帮助。对方指示X女士申请暂时延期审判,并承诺认识一些可以处理“修复缓刑”的人,并承诺如果无法完成,将退还款项。2021年10月22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对X女士缺席审判,判决与一审判决相同。当晚,Hanh致电X女士,告知她“修复案件”已完成,她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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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杏为赢得X女士信任而撰写的文件。照片:黄玉杏 |
X女士出于信任,向黄玉杏汇款4.5亿越南盾。然而,对方却将这笔钱用于个人开支。2021年11月19日,X女士收到执行刑罚的通知,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此后,X女士多次联系黄玉杏,要求其归还款项,但对方断绝联系并逃往南部省份(自2021年11月起)。2022年3月15日,对方返回当地后被警方逮捕。
此外,2022年3月,乂安省警察局刑事警察局下达命令,暂时拘留居住于安城县杜城乡的阮氏莲(Nguyen Thi Lien,1973年出生),以调查和澄清“欺诈性侵占财产”的行为。。此前,通过掌握情况的工作,省警刑警局发现连某经常在媒体渠道上寻找警方破获的案件或土地纠纷案件的信息,并提起民事诉讼接近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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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莲(Nguyen Thi Lien)在警察局。摄影:洪玉(Hong Ngoc)。 |
连某接触受害人后,自称认识多名在诉讼和法院领域任职的官员,能够“撮合”被告人保释或缓刑,帮助他们在民事诉讼中胜诉。除此以外,受害人还被迫支付数亿越南盾。2021年9月底,连某利用上述伎俩,接触并诱骗了居住在安城县的武氏娜(Vo Thi N.,1993年出生),后者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安城县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目前因抚养幼儿,正在取保候审),并承诺帮助武氏娜将刑期从5年减为2年,从而侵吞了武氏娜3亿越南盾的财产。
然而,2022年2月,乂安省人民法院将武氏娥一案提起上诉,维持对娥五年的有期徒刑。莲恩知道自己无法完成最初向受害者承诺的工作,于是潜逃。
为了获得受害者的信任,许多受害人还冒充警察,认识很多人,以便轻易地影响执法机构“减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阮文焕(Nguyen Van Huan,1982年出生),居住在南丹县南兴乡,于2021年7月因诈骗罪被乂安省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
起诉书称:2020年11月左右,胡某通过社会关系得知,家住演州郡的陈氏贵女士,正准备为其丈夫,即“非法运输货物出境罪”、“运输违禁物品罪”的被告人,请求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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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文焕。照片:陈武 |
通话结束后,Huan安排与K女士在荣市一家咖啡馆见面。见面时,Huan冒充义安省警察局刑警局警官Huy,承诺会处理K女士的案件。临走前,Huan嘱咐K女士准备好钱,用于“修案”手续。2020年11月至12月底(农历),Huan六次向K女士索要2.6亿越南盾。K女士等待了一段时间后,发现Huan无法按照承诺办案,于是要求退还这笔钱。起初,Huan只支付了K女士7000万越南盾。在多次施压下,Huan前往K女士家中,要求支付1.9亿越南盾,但要求支付2000万越南盾作为路费,并得到了K女士亲属的同意。
2021年2月22日,K女士向侦查机关报案,控告阮文焕(Nguyen Van Huan)涉嫌诈骗。在与乂安省警察局的配合下,阮文焕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上交了1000万越南盾。
与Huan的行为类似,2020年5月14日上午7点30分,在荣市光忠街的一家咖啡店,警方抓获了Nguyen Kien Trung(1985年出生,居住于荣市滨水坊7号楼),他收受了居住在演州郡的Hoang Thi G.女士(1993年出生)的钱财,用于为其亲属处理案件。缴获的证据包括2500万越南盾、一部手机和一辆汽车。该嫌疑人没有稳定工作,曾在河静省担任边防军官,后因债务被军队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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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构内的嫌疑人阮建忠(Nguyen Kien Trung)。摄影:Duc Vu |
为了欺骗受害者,Trung经常吹嘘自己是警察,认识很多人,因此很容易就能说服执法部门“减刑”。得知G女士的哥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荣市警方起诉拘留后,Trung为了挪用G女士的钱财,承诺安排G女士的哥哥保释,并在受审时获得减刑。在多次见面后,G女士出于信任,多次通过Trung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账和转账,共计2.29亿越南盾。然而,2020年5月初,G女士发现哥哥尚未保释,便向荣市警方报案。
荣市警方核实信息后,立即成立专案组,集中力量迅速抓捕嫌疑人,避免影响人民公安部队的声誉和形象。
“办案”行为如何处理??
无视法律规定,以“定案”为名实施诈骗、收受财物,是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行为性质和目的,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人没有职位或权力,则可根据2017年修订补充的2015年《刑法》第174条,以财产诈骗罪被起诉。因为实际上,此人没有职位或权力,无法干预和改变对犯罪人有利的罪行、刑罚等,但仍收受金钱以侵占他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此外,犯罪人可能被处以1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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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证据。摄影:Duc V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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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插图互联网。 |
然而,不仅办案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出钱办案的人也可能被判入狱。因此,每一位公民都需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丢钱、生病”,落入帮助犯罪分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