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看到记者受到惩罚,但没有看到信息提供者受到惩罚。”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看到对发布虚假信息的记者和新闻机构进行处罚,但没有看到对阻碍向新闻界提供信息进行处罚的案例,”丁英俊律师说。说话。
东盟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越南律师协会)刚刚举办了一场研讨会,旨在研究和讨论《信息获取法》(ACTI)。多位研究人员出席了此次研讨会,包括:副教授阮国淑博士(国家行政学院)、硕士、博士陈文维(越南社会科学院越南百科全书词典研究所)……其中,记者丁英俊律师的讨论论文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引发了热烈讨论,因为这是一份从新闻实践角度出发的讨论论文。
在讨论中,丁英俊先生写道:当记者要求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和文件时,他们需要根据《新闻法》的规定和法律指导性文件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政府关于规范新闻出版活动行政处罚的法令,或信息和传媒部关于新闻采访规定的通知……《信息获取法》规定了公民普遍享有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信息的权利。
比较以上两种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的形式也比向公民提供信息的形式更加丰富。公民基本上只获得符合公开条件的完整信息;而向媒体提供的是初始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是直接引语,也可以是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接收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媒体利用所提供的信息向公众传播;公民则将所提供的信息用于自身。
记者兼律师 Dinh Anh Tuan 出席研讨会。 |
但制定《信息公开法》的难点在于,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要求公共机关定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得在公民要求时拒绝提供信息。丁英俊律师认为,要使《信息公开法》切实可行,而不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最重要的是该法必须充分规定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在履行信息公开和提供信息义务时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要做到这一点,仅仅规定负责提供信息义务的公务员的责任是不够的,还要强调负有提供信息义务的机关首长的责任;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先处理机关首长的责任,然后再处理负责提供信息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其次,需要准确认定违反信息提供义务的行为。具体而言,《信息安全法》需要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以下行为作出规定:不披露信息;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完整披露信息;不准确披露信息;拒绝根据公民要求提供信息;延迟根据公民要求提供信息;根据公民要求提供不完整信息;根据公民要求提供虚假信息。
丁英俊先生以一名拥有20年从业经验的专业记者的经验评论说,如果不对上述违反提供信息义务的行为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管,它们就有机会“隐藏”并在现实中频繁出现,处理起来将非常困难。
为了监督信息提供过程,丁英俊先生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发现违规行为、处理投诉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丁英俊先生建议,这项任务可以交给信息通信领域监察局(目前,信息通信领域监察机构仍在处理违反向新闻界提供信息义务的行为)。
所有违反向记者和新闻机构提供信息义务的行为仅在第 159 号法令第 9 条第 1 款中进行了规定;该条款的全部内容如下:“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警告或 2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 越南盾的罚款:a) 阻碍组织和个人向新闻界提供信息;b) 未按规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和提供信息;c) 不遵守有关发表和播放与新闻作品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声明的规定”。
上述规定如此简短,让人难以理解“妨碍新闻提供信息”或“未按规定向新闻机构提供信息”究竟指什么。在越南记者协会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信息通信监察局也参与其中。会上,一位律师评论道:“我律师只看到信息通信监察局对记者和新闻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任何错误的文字或发布都必须纠正和处罚;但没有看到信息通信监察局对妨碍新闻机构提供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
借鉴上述《新闻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丁英俊先生建议,《信息获取法》必须明确界定上一节中提到的违法行为,并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对每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公开披露不实信息”的罚款金额是多少,以及为及时披露准确信息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这些规定可以通过细则形式明确,例如指导《信息获取法》实施的政府法令。
讨论结束时,许多代表对丁英俊先生的观点表示了兴趣和赞同。代表们认为,这些观点非常实用,是作者根据自身在新闻工作中的实践经验以及新闻行业面临的困境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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