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个部门有权撤销行政违法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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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有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乂安省同孝乡陈友黄先生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2020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一条第七款修正,规定如下:

机关、单位负责人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职责。

...

3.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发现自己或者下属机关作出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中的错误,及时纠正、修改、补充或者撤销,并依据职权重新作出决定。

政府应详细规定此条款。

同时,根据第118/2021/ND-CP号法令第13条1款(经第68/2025/ND-CP号法令第1条7款修正)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和重新作出规定如下:

撤销并重新发布行政处罚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决定的人员应当自行或者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的要求,作出撤销该决定全部内容的决定:

a)《行政违法处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b)《行政违法处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

c)对《行政违法处理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没有适当的权限或者向错误的对象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d)违反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程序,导致违反本条c、d、e、g和h点的规定;

e)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错误的认定,或者在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行政违法行为;

g)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错误的处罚;

h) 伪造、篡改行政违法记录。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和重新作出决定,仅适用于《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部分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防范和保障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的取消、替代,依照行政违法处理法第四编的规定执行。

...

因此,按照规定,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单位负责人,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发现自己或者下属作出的行政违法处理决定中的错误,及时纠正、修改、补充或者撤销,并依据权限发布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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