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了关于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紧急解决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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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集中力量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让疫情演变成卫生、经济、社会危机,政府一致颁布了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紧急措施的第86/NQ-CP号决议。

决议指出:“伴随德尔塔变种病毒的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在全球多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暴发势头强劲、蔓延迅速、死亡率高。在越南,第四次疫情蔓延速度极快,已蔓延至多地,规模之大为历来之最,且疫情发展难以预测。特别是在胡志明市和南部一些省份,疫情蔓延范围广、深入社区,感染人数众多,给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活造成极大损害,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实施。”
总理部署指导和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图片:档案

在党中央、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中央总书记、国会、国家主席、国会主席的坚强领导和指导下,在越南祖国阵线的密切配合下,本着“抗击疫情如同抗击敌人”的精神,政府和政府总理及时颁布多项决议、指示和文件,重点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坚决、同步、灵活地实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任务和措施,适应形势发展,动员整个政治体系的参与、全国工商界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本着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逐步控制疫情,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政府肯定并高度评价全国各级、各行业、各地方、各企业界和人民在防控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所展现的责任感、决心、团结和共识;特别赞扬抗击疫情一线力量、医生、护士、技术人员、干部、医务人员、军官兵、警察、基层干部和志愿者在防控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保护和照顾人民健康工作中奉献精神并做出杰出贡献。

然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少机关、单位和地方对各项规定措施落实不力、不严格、不果断,甚至存在主观疏忽,督促检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落实仍是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工作中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

许多地方对“四个到位”工作的贯彻落实认识不深入,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暴露出诸多局限性,导致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时出现混乱。疫苗接种工作组织开展仍然缓慢,不够科学有效。人员出入疫区管控不严格,不少地方存在松懈、主观臆断的情况。货物运输和流通组织仍然不安全,局部拥堵。一些组织、企业和个人对新冠病毒的危险性和快速传播性认识不足,没有全面认真地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未来一段时间,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将持续复杂多变,难以预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造成极大影响,尤其是在疫苗供应有限、暂无特效治疗方法的情况下。防控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当前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和全民的紧迫任务、中心任务和重中之重。

根据越共十三届三中全会2021年7月13日第11-KL/TW号结论、越共中央书记处2020年1月29日第79-CV/TW号文件、越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3月21日第172-TB/TW号通知(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央党校2021年2月19日第50-CV/VPTW号批示中的政治局结论、越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6月11日第07-KL/TW号结论(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越共中央常务书记处2021年7月21日电报、越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7月29日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呼吁政府根据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政治局 2020 年 3 月 21 日第 172-TB/TW 号决议、越共中央政治局 2020 年 3 月 21 日第 172-TB/TW 号决议、越共中央书记处 2020 年 3 月 21 日第 172-TB/TW 号决议、... 国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第 30/2021/QH15 号决议,要求各部委、行业、地方、机关、单位在各自职责、任务和权限范围内,严格有效落实党、国会、国家主席的指示文件、越南祖国阵线宣言和政府的决议:2021 年 2 月 26 日第 21/NQ-CP 号决议、 2021年7月20日第78/NQ-CP号和2021年7月22日第79/NQ-CP号总理指示:2020年3月27日第15/CT-TTg号指示(第15号指示)、2020年3月31日第16/CT-TTg号指示(第16号指示)和2020年4月24日第19/CT-TTg号指示(第19号指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疾病国家指导委员会(国家指导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第2686/QD-BCDQG号决定(第2686号决定)以及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其他文件。

参加社交活动时需进行洗手和体温测量。图片:Duc Anh

为继续集中力量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使疫情演变为卫生、经济、社会危机,政府一致颁布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紧急措施的决议,落实第十五届国会2021年7月28日第30/2021/QH15号决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紧急解决方案


该决议明确指出了亟需实施的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国家指导委员会第2686号决定,省、直辖市(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应主动决定并指示下属严格执行政府总理第15号、第16号和第19号指示中规定的与风险等级相符的措施,并坚持可先可高,不可后可低的方针,其中,应特别注意领导和指导:

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保持社交距离的执行,必须做到从头抓起、从严抓实、从重抓实、坚决坚决、从严抓细,层层落实,凡事都要果断执行,不能犹豫不决、优柔寡断、缺乏决心、缺乏勇气。坚持实事求是,实效至上,高度责任感和创造性,边做边学,逐步拓展、不断完善、不断调整,确保紧跟形势,不求全责备,不操之过急,绝不主观疏忽,疫情过去后毫不放松警惕;上级要经常督促检查,总结疫情防控的阶段性、条件和措施,做好疫情变化时快速应对的准备。

各地方根据中央政府的总体规定,依职权主动出台疫情防控规定,确保其一致性、有效性、高效性,并切实满足本地区疫情防控需要。特别注重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各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并向上级负责。

要求各地严格落实“走巷、敲门、查人”的原则,对来自疫区、外地人员未申报、未按规定离开隔离区的,要立即发现并处置。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主动灵活采取必要措施,如:限制部分交通工具,要求民众在一定时间内、特定地区和场所内不得离开居住地,并坚持“身在何处,就待在何处”的原则;绝对不允许民众自行离开疫情蔓延地区前往其他地区和场所;组织力量保障疫区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特殊措施,保障通讯和通讯工具的使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呼吁、劝说、动员、征用资产、工具、设备等紧急措施,迅速阻止疫情蔓延。如有必要,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须在提出申请前向总理报告。

对一切不遵守、阻碍、反对主管部门实施疫情防控规定和措施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要求地方公安机关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发挥骨干作用,组织严格落实这些任务。

胡志明市力争2021年9月15日前控制住疫情

政府要求地方根据总理第15号指示和第16号指示落实社会隔离措施,严格执行“方针1,组织实施10”,确保严格落实。绝不让社会隔离流于形式或“外紧内松”。自实施社会隔离之日起:14天内,必须明确并坚决保卫“绿区”;制定具体措施和路线图,将“黄区”改为“绿区”,将“橙区”改为“黄区”,并严格隔离和缩小“红区”;28天内,控制该地区局势,并将“红区”隔离到最窄范围。

胡志明市力争2021年9月15日前控制住疫情。平阳、隆安、同奈三省力争2021年9月1日前控制住疫情。其他省市力争2021年8月25日前控制住疫情。卫生部提供具体实施指导。

在严格落实防控疫情的社会隔离措施的同时,各部门、地方积极制定和实施计划,满足粮食、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绝不让任何人挨饿,同时确保疫情防控的安全要求;随时随地为所有人提供紧急救治。

同步检测、护理和治疗,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死亡率

对于医疗工作,政府责成卫生部密切跟踪国内外疫情发展,及时更新疫情防控和治疗方面的先进方案,及时发布或建议发布调整性文件、规定和指示。指示必须清晰易懂、易记易做、易监测易查、易评估;必须明确规定硬性要求和原则性要求,以便各地方在此基础上发扬主动负责、敢想敢做、创造性运用的精神。

a)关于测试:

卫生部及时更新、补充、指导并组织开展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检测技术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避免滥用和浪费。对检测设备和试剂提供指导、建议和警示,以便地方积极采购。卫生部本着勤俭高效精神,组织对必要物资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加强监督,对不科学、不重点、既不能有效阻止疫情蔓延,又造成浪费的机构,立即予以纠正。

要求各地对辖区内高危感染者进行“闪电式”检测,尽快发现F0,服务于追踪分类、及时救治工作;必须管控,绝对不能遗漏,不让F0继续接触、流动,向社区传播疾病。

封锁地区需重点做好检测工作,尽快发现F0病例,防止其向社区蔓延。对于疫情广泛且蔓延较深的地区,例如胡志明市及周边一些省份,需要同步开展检测、救治和治疗,确保最大程度降低重症率和死亡率,并绝对防止其向其他地区蔓延。

b)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的筛查、感染者分类和治疗:

卫生部提供专业指导,地方​​和部门指导所属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组织对感染者进行筛查,并根据其病情和病情发展程度进行分类,以便采取适当有效的监测、救治和治疗措施,确保各级和各救治等级降低有症状感染者和重症感染者的比例。特别要注意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和护理;积极在救治等级配备医用氧气(特别是集中供氧系统)。妥善协调和集中所有资源和设备,救治和减少重症和危重症患者,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维护医疗救治体系安全运行。确保常备应急系统、救护车、医用氧气、呼吸机以及疾病防控、急救和患者救治所需的必要医疗设备。

c)关于治疗新冠肺炎的疫苗和药物:

——在政府总理领导下,卫生部、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全力推进“疫苗外交”活动,推动疫苗援助、采购和进口,尽快、尽可能满足疫苗接种需求,早日实现社区免疫;

-卫生部根据政府总理和国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副总理的指示和政策,及时向各省市调配疫苗,优先调配给感染人数多、死亡人数多、疫情复杂、传播迅速、城镇面积大、人口稠密地区、工业园区多的地区,并根据各地方疫情防控要求公布调配情况。必要时,卫生部长报告并提请政府总理调整或由政府总理指示卫生部调整调配。根据卫生部的指导意见,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疫情情况确定优先接种对象。

总理指示对 Nanocovax 疫苗进行许可和使用。

-卫生部将主持并协调各部委、各部门和地方指导疫苗接种工作,确保以最快、最安全、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各地疫情情况进行;动员所有公共和私人医疗力量及其他支持力量,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感染病例较多的地区开展疫苗接种活动。加强搜寻,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主动寻找和购买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疫苗和药物。卫生部负责检查、许可、维护以及指导免费为民众接种疫苗活动的组织工作;

——卫生部、国防部、科技部、越南科学院及有关部委、机关密切有效配合,指导加快科研、应用、技术转让,组织与科研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转让、生产疫苗、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医疗设备和耗材,以满足防控疫情的需要,尽快、尽可能以最低价格供应国内;为科研、技术转让创造一切便利条件,确保技术转让、生产疫苗和治疗药物的公平性;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必要时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磋商;

-财政部根据卫生部、各部委、各单位的建议,主持汇总并报请主管部门决定若干适当、有效的鼓励和支持政策,用于国内生产疫苗、治疗新冠肺炎的药品和必要医疗设备和用品的研发、应用和技术转让。

d) 制定方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工作:

——卫生部根据风险等级和疫情发展情况,制定低、中、高三级疫情防控方案和相应应对方案,确保全国医疗卫生工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安排采购、储备资金,组织相应有效力量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并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政府和总理审议决定。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需要,依据职权制定低、中、高三级疫情防控方案和相应应对方案,确保本地区医疗卫生工作;超出职权范围的,报政府和总理审议决定。

——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计划,批准并积极落实设立、建设新冠肺炎收治设施,采购医疗设备和耗材,储备、调配资源、组织力量,及时有效地服务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部、各部门、地方调动各公私卫生系统和社会资源,及时协调落实预防、治疗、接种疫苗、设施投资和疾病防控措施,确保严格、有效、依法合规。

严格控制社交隔离措施

在确保安全和秩序方面,政府要求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导、组织各力量、机关、单位集中做好保卫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全、预防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任务,制定计划主动应对地区安全秩序方面的复杂形势。

公安部指示公安部队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监测该地区,严格控制社会隔离措施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注重发挥基层民警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密切配合劳动荣军社会部加强管理,确保戒毒所和社会保护设施的安全。

国防部指导军队特别是医疗队、防化兵、边防部队、民兵等密切配合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参与设备、物资生产供应和对偏远、封锁地区群众的救助,注重严把边、道、口、出、入关,维护国家独立、主权。

避免劳动力和货物供应链中断

在商品生产、供应、流通和运输方面,政府要求各部委、各行业、地方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权限,重点指导:

维持生产活动,避免中断生产所需的劳动力、货物、服务、物资和原材料的供应链,但必须确保和创造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最高条件,只有按照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设施才允许运行,本着安全生产的精神,生产必须安全。

为生产物资、原材料运输流通创造最佳条件,确保各省、市、地方之间安全、互联互通、团结畅通;在物资供应、流通和运输环节的起点和终点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医疗设备、物资、药品、化学品、医用氧气、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物资和服务等的生产、供应和流通。

确保粮食、生活必需品充足及时供应,稳定群众生活,特别是确保对处于封锁和保持社交距离地区的群众直供。

动员警察、军队、民政、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工会、工商界、专业协会、同乡会……以及全国人民参与货物特别是粮食、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流通和运输,为人民服务。

没有人需要救济,没有人挨饿

在支持政策和社会保障方面,劳动荣军社会部、各部委、各行业、地方根据各自职能、任务和权限,重点指导:

- 有效落实政府2021年7月1日第68/NQ-CP号决议和总理2021年7月7日第23/2021/QD-TTg号决定关于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陷入困境的雇员和雇主的政策;定期审查和更新,不遗漏任何受益者,不让任何人挨饿,密切关注形势和实际要求,继续扩大或适当调整面临困难的受益对象,在执行此项任务时尽量减少行政手续;

——关心群众生活,特别是关心有功人员、政策家庭、贫困户、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因病失业人员和抗击疫情一线人员,确保及时、实质、有效。

卫生部将主持并协调财政部和相关部门紧急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政策,确保抗击疫情一线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军队官兵、警察、基层干部、志愿者等的防护装备。

各地要推动建立和组织帮扶救助站、帮扶队伍和帮扶小组,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及时满足群众需求和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并开通24小时全天候服务热线,及时掌握群众医疗救治、基本生活救助需求信息;建立社区医疗监测体系,及时开展帮扶工作;保障帮扶救助站志愿者的防护装备……

严厉打击网络不良信息

在信息、通信和信息技术应用方面,政府责成卫生部、卫生司和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作为联络点,及时向民众和企业提供疫情官方信息和防控方案;组织专家和志愿者团队及时指导和支持民众,特别是F0和F1人群的疾病防控和医疗保健工作。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该组织统一宣传重点,加强基层信息系统建设,定期进行宣传、传播、动员、指导和号召人民群众投入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纠正、驳斥和打击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不良、虚假、伪造和歪曲信息。

同时,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导有效实施信息通信部、卫生部、公安部、国防部和主管部门公布的共享技术平台;主动部署其他适合共享技术平台的技术应用,及时满足本地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要求;组织和指定联络点及时有效地与信息通信部、卫生部、公安部、国防部、政府办公厅和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

信息通信部及各部委、部门、地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指导企业24小时全天候值班,确保网络安全,特别是服务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平台的平稳运行和安全保障;

——指示职能部门、电信企业配合其他部门,24小时值班,准备好技术方案、措施和必要工具,防范和严格处理网络空间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

——密切配合卫生部、中宣部及各部委、地方,统一思想,主动及时、准确提供和处理信息;指导新闻机构加强沟通、宣传、鼓舞人心的形式,树立好人、好事、好做法、好榜样,同时抵制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歪曲、煽动和不实言论。

优先安排预算和法律资源,保障疫情防控经费。

政府要求财政部、各部委、各行业、地方优先安排和分配国家预算及其他法定资源,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设施所需资金;责成卫生部汇总并向总理报告对受疫情影响收入不足以弥补支出的公共卫生机构经常性支出的支持机制;对各部委、中央机关和地方剩余的国内外会议和商务支出(卫生部、国防部、公安部重要紧急的运行费用和疫情防控费用以及外交部的外交费​​用除外)至少削减50%,对2021年剩余的其他经常性支出(不包括工资和其他收入)再削减10%;收回并非真正必要且执行缓慢的经常性支出,补充中央和地方预算储备,将资金集中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对于非确实需要重点投入疾病预防控制经费的任务支出调整、压缩以及未使用的疾病预防控制经费转入下年度,各部委、中央及地方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超出职责范围的,应报财政部按照规定汇总报送主管部门。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审查、调动、使用地方预算及其他合法资源但仍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省人民委员会提请中央预算支持落实,财政部主持审查、评估,并提请主管部门决定中央预算对地方的支持力度及临时拨款数额。

卫生部主持审议疫苗采购、进口和使用资金需求,报财政部汇总后报总理决定国家预算和新冠疫苗基金的使用。

卫生部确定中央采购并实际提供给地方的疫苗、设备、医疗物资、药品、化学品和服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手段和数量及相关费用,报财政部汇总、监测,并根据2021年2月26日第21/NQ-CP号决议第3条第1款和2021年7月22日第79/NQ-CP号决议第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地方预算资金使用额。财政部在媒体上公开透明地公布新冠肺炎疫苗基金的使用情况。

各部委、各行业、地方、机关、单位依据下达的预算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情景和应对方案,主动决定使用和采购;允许采购数量高于实际需要,以应对复杂和新出现的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

卫生部根据职责任务,主持并协调有关部委提出发放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及时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报财政部汇总后报总理审议决定。

对于属于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法律规定的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有关的问题,各部委、各行业、中央和地方机关应当根据国会第30/2021/QH15号决议第3.2点的规定,提请财政部汇总并向政府提交报告,报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研究决定成立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实施疫情防控任务。

关于组织、人力资源、卫生部紧急提请总理完善国家指导委员会,提高指导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运作效率,确保精简机构、有效运作和高效运行。各相关部委、行业和机构应派员参加,并确保派员集中精力参与国家指导委员会工作。

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切实巩固提高本地区各级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的效能和水平,设立常设机构,全天候指挥协调,组织专门小组,及时解决物资、设备、人力、通讯、交通、救援、支援等方面的问题和需求。

各部门、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研究决定成立疫情防控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任务和措施。

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导、动员辖区内医疗机构、机关、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但要根据疫情形势和发展情况,确保防控安全条件。

推动“疫苗外交”

关于加强国际合作,外交部加强国际合作,继续实施和推动“疫苗外交”活动;动员和鼓励合作伙伴按时或提前提供疫苗;加强疫苗和治疗新冠肺炎的药物生产方面的科研合作和技术转让;支持医疗设备、用品和生物制品;牵头提出适合新形势的出入境政策;研究并就承认和允许在越南使用的“外国疫苗护照”提供咨询;做好公民保护工作;向国际社会更多地介绍越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努力和成果以及越南在防控疫情方面积极主动的国际合作。

特殊机制和政策

政府还确定了具体的机制和政策。具体而言,新冠药物和疫苗的流通登记证发放和通关将采用以下机制:

a) 提出药品、疫苗流通注册申请时,没有进口药品、疫苗药品产品证书的,可以外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该药品、疫苗已获得流通许可的合法文件代替。

b) 对于治疗药物,越南生产的 Covid-19 疫苗:

- 对于正在进行临床试验,但已获得基于疫苗免疫原性数据的药物安全性和治疗效果或疫苗保护效果的3期中期评估结果的国产Covid-19治疗药物和疫苗,将根据越南国家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对正在临床试验的药物和疫苗的咨询意见以及针对每种具体药物和疫苗的药物和药物成分流通注册证书颁发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指导或建议,考虑颁发有条件流通注册证书。

- 上述情况中核发的药品、疫苗在取得流通注册证后,必须继续接受安全性、有效性监测,并在使用对象、数量、范围等方面进行管控。

c)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需要,紧急进口药品、疫苗,卫生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每批药品、疫苗在通关时免于提供检验证书(COA)。

除上述a、b、c点规定外,其他涉及新冠肺炎药品、疫苗流通登记、通关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d) 根据政府2017年5月8日第54/2017/ND-CP号法令第85条关于实施《药品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的规定,为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而进口用于生产预防Covid-19的药品和疫苗的原材料,可免于卫生部药品清单审批。

其他已确定的具体机制和政策包括:卫生部、国防部、公安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并分配任务用于接收和治疗新冠肺炎感染者。设立并分配任务用于接收和治疗新冠肺炎感染者设施的决定也属于营业许可。

卫生部根据命令,在通知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简化了新冠肺炎诊疗技术和药品试点应用以及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医疗器械和化学品进口许可证和流通注册证发放程序。

疫情防控药品、化学品、设备采购专项机制

决议就采购机制和形式明确指出:

a) 各部委、行业根据政府2021年7月22日第79/NQ-CP号决议第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确定选择承包商采购药品、化学品、物资、设备和工具的形式,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b) 地方根据政府2021年7月22日第79/NQ-CP号决议第1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选择承包商采购药品、化学品、物资、设备和工具的形式,用于防控COVID-19疫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选择承包商时,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编制、评审并决定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

c) 在制定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化学品、设备、材料、手段和服务采购招标总包价格时,应至少依据以下一项(01)文件:

- 对至少三 (03) 个不同供应商处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报价;

- 经主管机关核准的采购预算(包括:资产、货物、服务的种类、数量、单价或年度内安排采购某一类型资产、货物、服务的总预算);

- 国家主管部门、评估企业对依照《价格法》规定应当评估的各类资产、货物和服务的评估结果;

- 购买时的市场价格参考供应商根据越南法律发布的官方信息并通过互联网获取;

- 过去六 (6) 个月内购买类似资产、商品和服务的中标价格。

医疗设备采购包价格以上述文件至少一项或前六个月内在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的主管部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或国家招标网络系统(muasamcong.mpi.gov.vn)上公布的中标价格为准。

d) 因疫情发展复杂,防控化学品、材料、设备、手段和服务价格无法确定时,各部委、各地方应根据卫生部要求企业在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每周更新的价格,确定招标包价格。

如果没有企业公布价格,为减轻卫生部工作负担,使之能够集中精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政府同意指派财政部将主持并协调卫生部、计划投资部、工贸部、科技部、信息通信部、公安部、司法部成立工作组,与企业协商确定价格,由卫生部在卫生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公布;各部委、各部门、地方、单位据此确定招标包价格。

d) 各部委、行业、地方、机关、单位在制定投标包价过程中,可选择本条c点或d点的规定之一,并提交主管人员或被授权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审议并决定投标包价。

e)卫生部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应对方案,及时公布并更新防控必需物资、设备、化学品和药品清单,以便地方和单位按照“四个到位”的方针进行采购。

g)卫生部紧急组织采购一批必需的医疗设备和耗材,装备卫生部下属的一批医疗机构、重症监护中心和储备力量,以便在当地应对能力超出时,随时支援地方。

h)计划投资部主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指导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招标采购法律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i) 根据政府总理关于疫情宣言的决定,在疫情期间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资产须遵守以下规定:

- 接受组织和个人援助、赞助和支持的情况不适用标准和使用率;

- 可以高于标准或规范的数量购买资产,但必须符合应对疫情的计划和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避免负面影响;

- 疫情结束后,按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办理。

新冠肺炎患者在住院治疗机构的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国家预算按实际费用予以保障。

此外,根据政府决议,在新冠肺炎住院和治疗机构,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国家预算按实际费用支付;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检查、治疗等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医疗保险医疗检查治疗费用的组织和支付:授权卫生部长发文指导医疗保险医疗检查治疗费用的组织和支付,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检查治疗需求。

卫生部发布新冠肺炎检测程序和经济技术规范;在此基础上,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订购价格并向各机关、组织和单位分配任务,按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地方要集中力量,坚决有效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尽快击退COVID-19疫情

政府要求国家指导委员会、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人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任务负责组织严格有效落实本决议所提出的任务和措施。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要指导督促落实本决议,强化领导干部责任;坚决防范、制止和严厉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防控中的浪费现象;及时鼓励、奖励敢想、敢做、敢担当,主动创新、富有创造力、灵活高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和在疫情防控中取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宣传、引导、动员群众遵守规定,严肃处理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按照赋予的职责任务,组织本决议在地方的实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防控疫情的紧急措施和方案;必要时,向党委征求意见,提请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属于人民议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并向人民议会会议报告。

当出现问题或超越权限时,各部委、行业和地方应及时向政府、总理、国家指导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需要颁布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同且超出国会第30/2021/QH15号决议第3.1节和3.2节规定范围的疾病防治法规,在国会闭会期间,各部委、中央机关、地方应向卫生部提出汇总意见,报请政府按照简化程序报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按照国会第30/2021/QH15号决议第3.3点规定执行。

对于属于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管辖的有关保障社会保障、支持劳资双方的问题,各部委、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向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提出建议,由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汇总后报送政府,由政府报送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按照国会第30/2021/QH15号决议第3.4点规定执行。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人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检查、评估本决议及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迅速、复杂、难以预测,防控疫情工作空前艰巨。在实施过程中,各部委、各行业、地方要密切关注实际,及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规定,并报卫生部汇总后上报政府和总理。

政府恭请越南祖国阵线、各政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工会、企业界和全国人民继续携手努力、作出贡献,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地方克服困难和挑战,集中坚决、有效实施所提出的任务和措施,早日控制局势,战胜新冠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

本决议自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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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布了关于预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紧急解决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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