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建造新船后投资可获支持

November 4, 2016 07:36

政府总理刚刚签署了第47/2016/QD-TTg号决定,根据政府2015年10月7日第89/2015/ND-CP号令的规定,对政府2014年7月7日第67/2014/ND-CP号令关于渔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规定对建造新船的船东提供一次性投资后扶持的试行机制。

根据《决定》,获得投资后支持的主体是新订造并拥有主机总容量达800CV及以上的远洋渔船和远洋渔业物流服务船的组织和个人(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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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àu Đức Tâm 01 vừa đóng mới theo diện vay vốn của Nghị định 67 . Ảnh tư liệu
义安省“Duc Tam 01”轮是根据第67号法令贷款计划新建的。图片来源:文件

支持条件

上述船东享有投资后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船主经营有效的渔业业务,具有财务能力和经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具体生产计划。

2- 船主是团队、合作社或海产品开发企业的成员。

3-船舶必须配备能够定位并连接岸站的通讯设备,以管理和监控航行。

4- 远洋渔船必须持有渔船技术安全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渔业必须遵守政府总理2013年8月16日第1445/QĐ-TTg号决定的规定,该决定批准了至2020年和展望2030年的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因此,除拖网捕鱼、固定式捕捞、网捕、网捕和部分沿海刺网捕鱼外,还允许开展近海围网捕鱼、近海钓捕结合鱿鱼捕捞、远洋金枪鱼捕捞。

5-远洋渔业物流服务船舶必须持有渔业船舶技术安全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定期向登记地或者居住地的国家渔业管理机构登记远洋渔业物流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6-船东须于2015年11月25日(第89/2015/ND-CP号法令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新的造船合同。在2015年11月25日之前或2016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造船合同的船东,将无权享受后期投资支持。

投资后支持原则

国家仅对新建和竣工船舶,即钢质船体远洋渔业船舶、新材料船体船舶、木质船体船舶、钢质船体物流服务船舶提供后期投资支持。

新建渔船必须使用新发动机。对于机械设备,包括:船用机械设备;开采设备;渔具;海产品保鲜设备;货物保鲜机械设备;货物装卸设备,船东仅有权获得新购置机械设备的资助,无权获得二手机械设备的资助。

在支持新造船政策多项的情况下,已经享受国家新造船支持政策的新造船,不再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后期投资支持。

新造船支持水平

关于新建远洋渔业物流服务船舶(包括船用机械设备、水产品保鲜机械设备、货物保鲜机械设备、货物装卸设备)建造规程的决定:a- 新建钢质主机总容量为 800CV 至 1,000CV 的船舶:船东可获得新建船舶总投资额的 35% 的支持,但每艘船舶不超过 80 亿越南盾。b- 新建钢质主机总容量为 1,000CV 及以上的船舶:船东可获得新建船舶总投资额的 35% 的支持,但每艘船舶不超过 98 亿越南盾。

对于建造新的远洋渔船,包括机械、海事设备、开采设备、渔具、水产品保鲜设备:a- 建造主机总容量在 800CV 至 1000CV 之间的新钢壳渔船时,船主可获得建造新渔船总投资额的 35% 的支持,但每艘渔船不超过 67 亿越南盾;b- 建造主机总容量在 1000CV 及以上的新钢壳渔船时,船主可获得建造新渔船总投资额的 35% 支持,但每艘渔船不超过 80 亿越南盾;c- 建造主机总容量在 800CV 及以上的新复合壳渔船时,船主可获得建造新渔船总投资额的 35% 支持,但每艘渔船不超过 67 亿越南盾; d-建造主机总容量为 800CV 或以上的新木制渔船:船东可获得建造新渔船总投资额的 15% 的支持,但每艘渔船最高不超过 20 亿越南盾。

据 Phuong Nhi/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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