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明确规定了按照两级行政区域如何填写电子发票上的地址。
税务系统所有应用将同步统一两级行政区域内纳税人地址,那么合并后电子发票上记录的地址将如何记录呢?
税务司(财政部)刚刚向私营企业和集体经济发展司发出正式批复,要求关于行政区域变更后企业地址信息的使用问题。
为适应税收实行省、市两级行政区域管理的需要,税务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相应纳税人名录的批复。

税务机关将在申报系统中主动更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址信息,同时向纳税人发出变更通知,但不再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按两级行政区域划分的地址信息将同步在税务部门所有应用中,或由电子发票解决方案提供商在向纳税人提供的电子发票系统上自动更新。
关于发票上地址信息的记录,税务部门表示,纳税人根据有效商业登记证件确定的地址和税务机关按照两级行政区域更新的地址均具有在发票上使用的合法有效性。
因此,对于与商业登记实行联合登记的企业(买方或卖方),继续使用旧地址(行政边界变更前的地址)的商业登记证,有2种情况。
若企业地址信息已被税务机关按照相应的二级行政区域更新,并同步至电子发票系统,则发票上的地址信息为税务机关更新后的地址信息。
纳税人发票上记载的地址为按照新行政区划清单更新后的地址,但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仍为按照旧行政区划清单登记的地址的,纳税人应当利用税务机关的通知书向相关机构或者客户提供信息。
若企业地址信息已被税务机关按相应的二级行政区域更新,但尚未同步至电子发票系统的,则发票上的地址信息为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信息。
如果买方没有进行与商业登记挂钩的登记,税务部门指示,发票上的地址是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业应用系统中的两级行政区域更新并通知纳税人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