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侦查局局长败诉
没收一批价值37亿越南盾的葡萄酒毫无根据,海关总署反走私调查局局长被判有罪,法院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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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1 日,潘氏香翠女士(原告授权代表)在上诉法院 - 图片:TL |
12月21日,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Camellia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伯利兹)与海关总署反走私调查局局长之间的诉讼上诉案。
此前,Camellia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公司已将全部349包葡萄酒(价值37亿越南盾)存放在Sao Bac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的保税仓库。Sao Bac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被授权接收货物、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货物进口至海防港。
2013年6月21日下午,整批货物在广宁省海关辖下的盖兰港海关分局的检查监督下进口到仓库。
但后来,盖兰港海关分局并未办理该批货物从保税仓库出口的手续,原因是:北方反走私大队、反走私侦查局和海关总局要求暂时不办理手续,等待海关对该批货物的档案核查结果。
2013年10月,缉私侦查部门决定阻截该批货物,随后决定提起刑事诉讼,并按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部侦查警察局处理。
但公安部侦查警察局已决定中止案件侦查,并将相关材料及证据移送海关总署缉私侦查局行政处理。
2015年,缉私侦查部门以没收的行政违法证据无可查明所有者为由,决定将上述货物全部没收。
该批货物被没收后,茶花公司向河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反走私侦查局局长作出的两项决定,因为这两项决定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缉私侦查局局长的授权代表表示,没收上述货物的决定完全是在职权范围内、符合规定。
然而,河内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撤销了反走私调查局局长没收该批葡萄酒的决定。
据法院介绍,这批葡萄酒被扣押后,原告联系了海关总署,提供了多份文件和证据,证明这批葡萄酒的所有权。
进口到越南的葡萄酒原产地明确。然而,反走私调查部门却以货主不明为由没收了这批货物。法院认为,这一决定超越了其权限,且缺乏充分依据。
因此,河内人民法院宣布整个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将货物退还给Camellia 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
一审结束后,缉私侦查局局长提出上诉。
在12月21日的上诉听证会上,反走私调查局局长请求缺席审判。
二审法院认为,缉私侦查局局长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决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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