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万盛发董事长在被判处死刑后是如何克服后果的?
调查期间,前Van Thinh Phat董事长主动要求承担违法责任,并向债券持有人(债券所有者)偿还债券债务。在第一阶段被判处死刑后,检方评估被告人兰的认知和法律意识有所改变。
9月19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安东投资集团股份公司、阳光世界投资发展股份公司、光顺投资股份公司、胡志明市商业服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单位在发行债券过程中涉嫌“欺诈性侵占财产”的刑事案件(文盛发案,第二阶段)。
除了上述指控外,被告人张美兰(前万盛发集团董事长)还被控“洗钱”和“非法跨境运输货币”。
根据公安部侦查警察局的调查结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被告人兰某提议并指示下属违反法律,在上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从35824名受害者手中骗取近31万亿越南盾。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兰主动要求承担责任,并向债券持有人(债券所有者)偿还债券债务。在本案第二阶段,检察机关评估被告人兰的认知和法律意识有所改变,表示悔过,主动弥补了部分过错,并赔偿了债券持有人的损失。

在 Van Thinh Phat 案一审第一阶段,被告人 Lan 因“挪用财产”、“受贿”和“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放贷规定”三项罪名被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根据这一结果,如果被告人兰被判处死刑,那么资产被侵占的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根据调查结论和起诉书,被告人兰某名下有多项资产被查封冻结,折合价值超过12万亿越南盾。此外,调查机构还查封了被告人兰某及其关联人员名下的其他高价值不动产,并冻结了被告人及相关人员账户中的资金,阻止了这些资金的交易。
如果加上一审判决(第一阶段)中判令众多个人和组织向被告兰偿还或补偿的约 21 万亿越南盾资产(该部分资产将优先用于执行二审判决,以赔偿受害者),以及被告兰的家人和万盛发集团代表被告支付的数千亿越南盾赔偿金,可以看出,用于赔偿受害者的资金来源超过 30 万亿越南盾。
除了上述资金来源外,还可以利用其他资金来源来应对此案的后果。调查结论显示,被告人兰某希望与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个人和组织与被告人承担同样的义务,确保所有款项都返还给民众。
从法律角度来看,河内律师协会的杜氏英雪律师分析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关于证据处理的规定以及《刑法》第47条关于没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财物和财产的规定,犯罪所得的钱财将被没收。至于犯罪分子侵占的钱财,则不会被没收,而是归还给物主或合法管理人。
因此,债券资金可作为欺诈和侵占财产案件的证据,将被追回并返还给债券持有人。如果将上述所有资金用于赔偿损失和弥补后果,受害者肯定能够收回他们投资于此案债券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