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代表:对信贷机构实行“特殊管控”需保障储户权益
(Baonghean.vn)——第十四届国会第四次会议第4个工作日,乂安省国会代表就多项法律草案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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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第十四届国会第四次会议第4个工作日,第18小组讨论现场。图片:撰稿人 |
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代表在会议间隙对记者表示,他基本同意该法案草案以及关于修改、补充《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的法案解释、接受和修改报告,同时为完善该法案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于受到“特殊控制”的信贷机构的自我恢复计划和强制转移计划的内容(第148a条第5点和第151b条第6点规定),Hien先生表示,该法律草案仅侧重于保护法人客户的权利,但缺乏在信贷机构受到“特殊控制”的情况下存款的个人客户的权利。
“在信贷机构受到‘特殊管控’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是个人,并且已经到了提款期限,国家银行是允许信贷机构支付还是不允许?如果不支付,信贷机构就违法了。”该代表提出了这个问题,同时建议起草委员会研究补充关于此类情况下保护储户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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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青贤代表在小组讨论环节发言。图片:撰稿人 |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就落实重组计划所需资源,确保法律草案各项条款的可行性发表意见,并同意在实施信贷机构破产计划时删除关于支持支付个人储户超额存款的措施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草案第146条第1款b点增加一项规定,授权政府决定采取特别措施,并在下次国会会议上报告。
然而,这位代表进一步问道:“我们需要关注和澄清的问题是,这些特殊措施是什么?政府有哪些资源来实施这些特殊措施?政府是否可以动用国家预算?我认为,法律草案必须明确规定这一点。”
目前,银行系统对信贷机构实行破产措施,按照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规定为每人每家信贷机构7500万)赔付存款。 |
Hien先生还对信贷机构破产时政府向个人客户(人民)提供的支持水平表示担忧,他认为这是一个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与安全的社会问题。
因此,义安省代表建议,有必要补充支持信贷机构的措施,包括越南存款保险参与购买长期政府债券,以增加信贷机构的二级资本,为增强存款保险参与支持信贷机构重组薄弱信贷机构的金融资源的作用做出贡献。
第4个工作日,在小组讨论会上,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代表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就修改和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国外代表机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发表了意见。
光伏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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