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建议尽快对企业法进行全面修改
5月10日下午,在对多项法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讨论时,乂安省国会代表强调,要全面修改企业法,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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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重大政策尚未制度化。
黄明孝代表讨论修改和补充《企业法》若干条款的草案-该议员是国会法律和正义委员会的专职委员,他评论说,该法律草案主要关注两项内容,包括反洗钱和私人债券发行的规定。
他表示赞同此项修正案,特别强调在越南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加强监控名单(灰色区域)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义安省代表分析称,洗钱活动被置于灰色地带对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修改包括《企业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他表示,还在修改《刑法》等多部法律,以加强对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规定。
黄明孝代表虽然赞同这些紧急修改,但表示有必要尽快对《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因为这部法律在为私营经济发展营造法制环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他列举了2000年《企业法》的经验教训,该法颁布后为企业体系发展注入了巨大动力。
他指出,中央政治局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第68号决议提出了许多强有力的改革目标,例如减少30%的行政程序、由“事前审查”转向“事后审查”,但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此次法律草案中。因此,他建议政府尽快提交《企业法》全面修订方案,使重大政策全面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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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孝代表就草案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明确企业“实际所有人”的概念,这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的重要内容。他指出,现行法规仍然笼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占多少比例才算“实际所有人”。而国际惯例通常将这一比例确定为25%。
他还指出,要求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申报实际受益所有人信息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因此,有必要区分适用主体,避免给洗钱风险较低的小型企业造成负担。
对于“虚报章程资本”的行为,黄明孝代表表示,草案需明确规定出资期限,避免新成立企业尚未缴足注册资本就被视为虚报,造成法律风险。
关于私募债券发行条件,黄明孝代表赞同限制非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规定,即负债超过其权益5倍的债券。但他建议重新考虑这一比例,以免影响企业融资能力,尤其是在债券市场低迷的情况下。
该代表还要求起草机构对公务员出资创办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目前,草案仅允许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任职的公务员。与此同时,国会第193号决议规定,该资格范围扩大到公共科技机构的管理人员。因此,有必要审查和补充这些资格,以便将政治局第57号决议关于在科技发展、创新和国家数字化转型方面取得突破的决议全面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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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孝代表在评论修改补充《规划法》若干条款的草案时表示,同意提出的意见,并建议审查《规划法》与《房地产经营法》、《城乡规划法》等其他专门法律的一致性。
义安省代表分析道:在制定规划时,一些法规会提及城市等级,所有法规都以此为基础,实施与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相关的法规。例如,《房地产经营法》仅允许在三级及以下城市区域内分割和出售地块,但实际上,行政单位的设置使得确定城市等级变得复杂。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过渡性法规,以便在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省、基层两级地方政府模式,不再设立县级机构。
他还强调,修改城乡规划法是必要的,因为目前该法没有规范乡镇级规划,主要是区级规划,而2025年7月1日起新的行政组织模式不再设区,只有乡镇级。
对设立基金以促进经济高效利用能源的提议的担忧
国会议员、国会国防安全外交委员会专职委员、乂安代表团代表范富平先生表示同意刚才代表所提的意见,即有必要对《企业法》进行修改补充,以将政治局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精神制度化。
然而,据与会代表称,正在修订的法律草案重点关注一些紧迫内容,主要是为了应对越南被列入反洗钱灰名单、面临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同时,如果我们想真正促进商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考虑进行全面修订,并拥有更长远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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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代表就修改和补充《企业法》若干条款的草案中关于“企业法律地位”一词的解释提出了具体意见,并指出目前的列表排列不合理。“列表的第一项是‘暂停营业’,而‘经营中’则列在最后。这种排列方式不合逻辑。”他认为,有必要重新排列,以体现企业从设立、运营、困难到管理等活动的逻辑。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草案没有明确暂时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目前,《破产法》正在对此类企业进行调整。然而,该代表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恰当,因为并非所有破产情况都会导致破产。
他指出,许多国家的法律对面临暂时财务困难的企业都有专门规定,旨在支持企业复苏,而不是加速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进入最后阶段之前,应该有一个复苏方案,帮助企业解决现金流困难,同时保障员工、债权人和相关方的权益。
他建议在企业法律地位体系中增加“临时破产”制度,并推动修改破产法,包括其名称,以明确支持企业恢复、发展和健康运营的优先方向。
在关于修改和补充《节约高效能源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第二部分中,范富平代表对设立促进节约高效能源利用基金的提议表示关切。他表示,目前,根据现行法律,该领域企业可以获得许多优惠资金来源和支持计划,例如:环境保护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基金、越南开发银行以及相关的国家项目。
与会代表表示,在没有充分评估现有项目和基金的实际成效的情况下,设立新基金需要慎重考虑。
他还指出,设立能源效率与节能基金旨在将预算作为种子资金,进而调动社会资本和官方发展援助。然而,越南如今已“脱离官方发展援助”,因此获得此类资金来源的机会已不如以往。“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主要是利率接近商业利率的贷款,因此很难将其视为有效的支持来源,”他表示。
对此,范富平代表建议考虑设立新基金,重点审查和提高现有支持机制的有效性,同时研究增加税收优惠或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企业经济高效地利用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