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义安省国会代表讨论《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
5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在会议厅讨论了《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乂安代表团代表、国会经济财经委员会副主任阮文芝在讨论中表示,《数字技术产业法》是一部较新、技术性强的法律,与许多其他专业法律密切相关。
阮文志代表表示,他赞同目前法律草案中的一些先前意见,该草案对本届会议国会正在审议的其他法律进行了多处引用和修改。因此,为确保实施的一致性和可行性,代表建议起草机关继续审查并统一各具体专门法律的修订方案。

阮文志代表就《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之间的关系具体作出评论时表示:“财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制定过程中积极配合起草机关。该草案吸收了许多有关科技发展政策的内容,体现了越共中央政治局第57号决议的精神,同时与《数字技术产业法》、《科学技术创新法》等相关法律草案保持同步。

不过,与会代表们对比《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发现,其中仍有直接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内容,特别是针对半导体产业的优惠机制。
例如,草案提出,符合规定研发、培训、聘用越南人力资源条件的半导体芯片设计项目,自企业登记证或首张投资登记证签发之日起15年内,可享受就企业项目实施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或者,企业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包括厂房、生产线、机器设备等)的支出,自投资项目批准之日起5年内,按照实际支出的150%计算,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此项支出按实际支出的2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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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文志代表表示,此类投资本质上是固定资产投资,而非正常的研发费用。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在朝着以下方向发展:仅允许对研发费用适用高于实际扣除额的扣除标准,而不允许对固定资产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技术产业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草案均规定,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适用本法”。这导致法律冲突,给后续实施带来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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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文志代表赞同此次企业所得税法起草机构的观点,即把各专门法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到税法的一个重点中,并建议将涉税内容归结到正确的税法中,以确保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