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讨论了有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法律草案。
5月19日,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的修订和补充草案提出了许多意见。

合理的过渡重组法院系统时的行政和民事判决
5月19日上午,在讨论修改和补充《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会议上,负责义省的国会议员陈日明先生提议审查和调整与法院系统重组及相关法律有关的不一致规定,同时提出适当的过渡方案,以避免新法院系统不堪重负。
因此,在关于修改和补充《国家赔偿责任法》若干条款的规定草案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撤销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复审决定的情形。代表们同意该规定草案的补充条款。
然而,就立法技巧而言,他表示,这些案件都规定撤销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根据该法律草案,高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体系的结构和组织中已不再是一个层级。
义安代表团代表评论道:该条款仅旨在解决在组织三级法院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停止运作之前发生的案件时,法院系统内部的任务转移问题,因此它具有现行法律与修订补充法律之间的过渡意义。
因此,该代表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并移交与本规定相关的案例,参照《关于实施修改和补充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的决议》、《修改和补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程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修订和补充《投诉法》和《举报法》的条款,义安代表团提议明确哪一级政府有权接收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或通知。此外,该代表指出,“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说法不准确,因为它未能正确反映根据地区人民法院和地区人民检察院模式建立的新组织结构。
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程序法及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草案,代表陈日明注意到其中有若干条规定涉及将行政和民事案件从省级人民法院移送至地区人民法院。
根据各地反馈,目前省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量巨大。如果该法生效后所有这些案件都移交到地区人民法院,将给新的法院系统带来巨大压力。
同时,如果出现案件超负荷的情况,不仅会影响案件审理进度,还会影响审判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建议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已完成对话和审前准备阶段的案件继续由省级人民法院审理;处于立案和初步受理阶段的新案件移交地区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此外,为了避免延长过渡期,对于省法院已受理但随后决定中止的案件,应该有专门的规定,因为现行的《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中止的时限。
确保有关权力的法规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当天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堂审议了关于修改和补充《人民检察机关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代表陈日明在评论该法律草案时指出,有必要澄清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两份法律草案之间存在的不一致之处。
具体而言,在修改和补充《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中,有规定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包括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起诉权和监督依法执行的权限。
然而,在修改和补充《人民检察机关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中,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责和权力的内容并未增加上述职责。因此,代表要求起草机构进行研究和审查,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此外,义安省代表还提出了是否有必要增加这项新规定的问题,因为他认为,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权和监督诉讼程序的权力已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在工作日,国会听取了以下内容的报告和评估:归仁-波来古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项目投资政策;边和-头顿高速公路项目一期投资政策调整;2025年经常性支出预算(外国无偿援助)的补充;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机构重组和行政边界扩大后,过渡到在一些地方实施国会批准的若干具体机制和政策;关于试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弱势群体公民权利或维护公共利益的国会决议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