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国会专职代表人数增至200人
两个方案之一规定,专职国会代表的比例至少达到国会代表总数的40%(相当于200人)。
2月11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组织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法草案进行了讨论,讨论了存在不同意见的重大问题。
国民议会专职代表人数可能增至200人。
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成松表示,关于专职国会代表的比例,除了多数意见赞同目前至少占国会代表总数35%的规定外,也有多数意见建议将此比例提高到国会代表总数的37%、40%甚至更高。
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现就两种方案提出意见。其中,方案一维持现行《国会组织法》关于专职国会代表比例至少占国会代表总数35%(约合175名代表)的规定。这也是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同的方案。
方案二规定,专职国会代表的比例至少为国会代表总数的40%(相当于约200名代表)。
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清东。 |
关于国会代表的结构,黄成松还表示,有意见建议,应制定政策吸引具有多年工作经验、能力、智力,接近退休年龄或已退休但仍符合健康要求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参加担任专职国会代表;不控制国会代表的最高年龄或将专职国会代表的工作年龄延长至高于《劳动法》规定的水平(65-67岁),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代表的智力和经验。
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建议,应该予以考虑。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专职国会代表属于干部职务,受《干部和公务员法》的管辖,因此,如果国会代表的工作年龄另有规定,则应计算并体现在《国会组织法》中。
建议2 国会专门机构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显示,许多意见建议研究并充分评估将代表团工作委员会和人民请愿委员会升格为国会直属机构(委员会),以确保国会咨询和支持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专业化要求的统一。然而,也有意见不同意将这些委员会升格为国会直属机构,因为关于其必要性的论据不足。
目前,代表团工作委员会和人民请愿委员会已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将其转变为专门机构的提案,并建议补充《国会组织法》,对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任务和权限作出规定。
人民请愿委员会主席阮青海。 |
据此,当选代表组织委员会(以代表团工作委员会为基础)是国会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是直接并定期向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供咨询和协助,指导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国会下属机构、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议会的机构和人员的组织工作。
人民信访委员会是国会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是就人民信访工作向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供建议和协助。
人民请愿委员会主席阮青海女士在讨论会上发言时提到了上述提案的政治、法律和实践基础,并表示,经过磋商,61个代表团也同意该项目。
这一内容在今天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会议上继续进行了讨论。

乂安省国会代表提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解决方案
(Baonghean.vn)—— 越南义安省国会代表黄氏秋庄在提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解决方案时表示,必须制定政策吸引能够雇用大量当地劳动力的企业和工厂项目,并支持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