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道路设计速度的建议
为落实《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运输部提出对道路设计速度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正在起草一份通知,规范道路交通中机动车和专用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和安全距离。
交通运输部表示,交通运输部长于2019年8月29日颁布了第31/2019/TT-BGTVT号通函(关于规范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和专用摩托车的速度和安全距离),以指导2008年道路交通法的具体实施。
目前,2008年《道路交通法》已被第36/2024/QH15号《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和第35/2024/QH15号《道路法》取代,这两项法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有必要发布一项通告,规范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和专用摩托车的速度和安全距离(取代交通部长2019年8月29日第31/2019/TT-BGTVT号通告),以便在2025年1月1日生效时及时指导实施这两项法律。
交通运输部表示,该通告草案与第31/2019/TT-BGTVT号通告相比,内容和版式基本没有太大变化;草案建议更新颁布依据,修改部分内容,以符合取代2008年《道路交通法》的02号法律的新规定,同时建议增加部分内容,以落实《道路法》第26条第1款关于道路设计速度的规定。
道路设计速度
根据草案,高速公路设计速度分为三个等级:
- 120级,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
- 100级,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
- 80级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对于地形特别复杂和国防安全因素可控的地点,允许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
草案明确,高速公路可以设置不同等级的路段,但该路段长度不得少于15公里,且相邻两段设计速度相差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采用高一级设计速度等级(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2公里的中间设计速度等级过渡路段。
道路设计速度
根据草案,高速公路(非快速路)的设计速度按照设计道路等级确定,并根据地形类型确定,具体如下:

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设计速度
草案明确,城市区域内汽车道路的设计速度按照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交通基础设施技术规范确定。
乡村公路的设计速度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乡村交通标准确定。
《道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的设计速度是计算道路技术指标的速度值。道路的设计速度在道路建设、升级改造投资阶段确定,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