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服务如何受到监管?

November 21, 2016 10:53

(Baonghean) - 债务催收服务是金融货币市场中最敏感的业务类型之一。由于黑信用而导致的破产,或仅仅是复杂的民事信用问题导致的刑事违法行为,都提出了将债务催收服务纳入市场框架的必要性。

财政部对讨债服务企业状况的评估显示,截至2015年底,根据全国43个地方的报告,仍有3个地方的讨债服务企业在运营。胡志明市已向34家讨债服务企业颁发了担保和命令证书。

行动期间,18家机构因业务不畅、人员困难、土地复垦等原因停业或暂停运营。其余16家机构仍在运营,包括:9家股份公司、5家有限责任公司、2家分公司,共有员工239人。岘港市有4家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65亿越南盾。安江省有1家债务催收服务企业仍在运营。

省市:海防、義安、海阳、前江、朔庄、庆和……曾经有讨债服务企业,但现在都不在运营了,讨债服务企业的数量日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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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效益看,大部分企业尚未盈利。讨债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企业依法经营,公开透明地进行讨债,无资质讨债企业和“黑社会”行为得到一定限制。

但由于这是一个特殊行业,对越南来说还比较新,追债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追债技能较低,导致企业经营效率较低。

造成这些限制的主要原因是讨债服务企业尚未遵守104号令的规定,主要违反了讨债服务经营条件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规定。国家管理机构的角色仍然不明确,只有在发生事件时,警方才会参与处理,以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然而,104号令并未明确公安部的职责,警方无权在讨债服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需要有更明确的法规来检查和监督讨债服务业务,同时,需要加强人民警察部队在国家管理这一活动方面的作用,因为只有警察部队才有足够的力量、手段和专业知识来规范这一活动。

关于资本条件,此前,第104号法令规定,债务催收服务企业的资本条件至少为20亿越南盾,以确保债务催收服务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便利条件。然而,2014年《企业法》不再对法定资本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大多数行业而言,资本不再是经营条件(银行、证券等一些特殊行业除外)。

关于讨债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条件标准:104号令规定讨债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确保具备司法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专业资格(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经济、管理、法律、证券等专业中级以上学历)。通过104号令的实施可以看出,与其他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类似,讨债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专业资格仅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对其他企业的经营以及经济影响不大,因此没有必要对讨债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专业资格条件进行规定。

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开展债务催收服务业务,必须认真研究此类业务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做好协调行动的准备,以规范债务市场,特别是债务催收服务。

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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