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由胡志明同志创建和培养的越南共产党,领导人民胜利地进行了八月革命,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胜利地进行了抗击侵略者的战争,推翻了封建殖民制度,完成了民族解放事业,统一了国家,坚定地维护了祖国的独立,把全国推向社会主义革命阶段。
越南共产党章程
(1991年6月27日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
由胡志明同志创建和培养的越南共产党,领导人民胜利地进行了八月革命,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胜利地进行了抗击侵略者的战争,推翻了封建殖民制度,完成了民族解放事业,统一了国家,坚定地维护了祖国的独立,把全国推向社会主义革命阶段。
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忠实代表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的利益。
党的目标是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一个民主、富强的越南,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
我党以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作为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汲取民族和人类的智慧精华,掌握国家客观规律和实践,制定出符合人民要求和愿望的正确政治纲领和革命路线。
党把真正的爱国主义与工人阶级的国际主义紧密结合起来,支持世界人民争取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斗争。
党紧密联系人民,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接受人民监督,团结和领导人民进行革命事业。党领导政治体系,同时也是政治体系的一部分。党尊重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和各人民团体的作用,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
党是意志和行动统一的统一体,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在党的生活中充分实行民主和严格纪律;在政治纲领和党章的基础上保持党内的团结和统一。
越南共产党必须建设强大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不断革新和自我修正,胜利完成领导越南革命的任务,为世界人民革命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越南公民,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可考虑入党:承认并自觉努力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和章程,在基层党组织工作,遵守党的纪律,愿意接受所分配的任务;在工作、战斗和学习中模范表现,有健康、不剥削人的生活方式;具有履行党员义务的知识和能力;密切联系群众,深受群众信任,在实践中表现优秀。
第二条:
党员职责:
1.绝对忠诚于党的革命理想,严格遵守党的内外政策和路线、国家法律和被赋予的任务。
2.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关心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积极参加单位和家庭的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宣传动员家庭和群众贯彻落实路线、政策和法律。
3.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政治水平、知识水平、工作能力、革命道德;同一切不良表现作斗争。
4.参加党的路线、政策和组织的建设,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遵守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经常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对党诚实;宣传和发展党的事业,发展党员,参加党的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权利:
1.了解和讨论党的路线、政策和工作;对党的工作进行表决。
2. 依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具有竞选、提名及选举各级领导机关职务的资格。
3.对党的组织和党内各级党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和质询,向党的领导机关检举、表达意见和提出控告,并要求作出答复。
4.对党组织作出的工作评论、决定和纪律处分时,发表意见。
预备党员除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利外,还享有上述权利。
第四条
入党程序:
(一)申请入党者必须:
- 有入党自愿申请书;
- 向党支部报告个人历史;
- 由两名党员介绍;
在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所在地,申请入党者必须是团员,并由团基层执行委员会和一名党员介绍。
b) 推荐人必须:
- 党员身份至少两年并在申请人单位工作至少一年。
- 向党支部汇报申请入党人员的背景、素质和能力,并负责为其提供担保。如有不清楚之处,应向党支部和上级汇报,征求意见。
(c)党支部和党委员会的职责:
- 党支部在考虑并决定接纳新党员之前,必须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并征询公众意见。如申请人存在政治历史问题,将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处理。
- 党支部组织会议讨论并决定接纳每一个人,并经支部内至少三分之二的正式党员同意。
- 党支部吸收党员的决议,须经基层党委(如有)批准,并经基层党组织的上级党委或受其授权的基层党委逐一批准。
d)对没有基层党组织、没有党员或者党员不符合介绍条件的地方,上级党委要直接派党员去基层做宣传、考察、介绍工作,考虑吸收有关人员入党。
第五条
入党人员必须经过十二个月的预备期,自党支部宣布入党之日起计算。预备期内,党支部将继续对入党人员进行教育、培养,并选拔正式党员,帮助入党人员不断进步。
预备期满,党支部将视同入党申请书,承认其为正式党员,并按入党申请书审议表决;如果发现其不符合党员资格,党支部将决定将其从预备党员名单中除名,并报原批准其入党的党的委员会重新审查。
党的小组关于承认正式党员的决议,必须按照第四条c点的规定报主管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员的党龄从党支部承认其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党员证的发放与管理、党员档案的管理以及党内活动转移的程序,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年老体弱的党员请求免除党内工作和活动,由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八条
党员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交纳党费达三个月的,或者奋斗意志消沉、不履行党员义务,经党组织教育限期改正仍不进步的,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将其除名。
党员要求退党的,由党支部研究决定。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党支部应当报请主管党委批准重新审查吸收该党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
第九条
越南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2.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原则。
3.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上级和下级党的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严格执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制度。
4、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决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各组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会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
5. 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经该机关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表决前,党员可以发表全部意见。持少数意见的党员有权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党委报告,直至全国代表大会,但必须严格执行决议,不得传播与党的决议相悖的意见。主管党委应当研究、研究这些意见,如果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应当采纳。党组织不得歧视持少数意见的党员。
6.党的下级组织有权决定属于自己权限内的问题,但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政策、国家的法律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十条
党的组织系统基本上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组织起来;越南人民军的党组织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起来;具有特定特点的部门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垂直组织成部门党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按行政、经济或工作单位设立,受区、县、镇或省辖市党委领导。
必要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决定设立直属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党委员会(包括若干具有特定性质的基层党组织)。各省、市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也可设立直属省、市党委的类似党委员会。决定设立党委员会的党委员会应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规定该党委员会的组织、任务、职权及其与所在单位地方党委的关系。
党的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上级党的委员会直接决定。
第十一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各级是党员代表大会;在基层是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党委按时召开代表大会,提前向党委通报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提出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让下属提前发表意见。
当党的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半数以上的下级党委提出要求,并经上级党委同意时,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下属党委员会的数目和各党委员会的重要地位,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示,决定代表名额,并分配给各党委员会。
代表大会代表包括召集代表大会的同级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下级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
只有在无法召开代表大会选举的特殊情况下的党组织,才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任命代表。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经过代表大会的资格审查和表决。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不得拒绝下级党代会选举的代表的资格,除非该代表被暂停党的活动、受到法律制裁或被拘留。如果选举不符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必须重新选举。
基层党组织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党员代表会议)须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代表下级党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为有效。
代表大会或会议选举主席团或主席,主持代表大会或会议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执行委员会(简称党委)。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由该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决定。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需要进行部分换届,确保每次代表大会的连续性。当选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素质和能力标准,特别是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创新精神,经过实践检验,具备参与集体领导、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知识和能力,能够组织干部完成任务,受到党员和群众的信任。
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工作。代表有权对候选人和提名人选提出意见和质询。选举名单须经大会讨论通过。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当选人必须获得出席代表或党员代表半数以上信任票。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为每级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的时间。
下级党委的执行委员会和书记必须直接经上级党委批准。
如确有必要,上级党委可增补下级执行委员会委员,但增补人数不得超过代表大会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上级党委在增补委员前,应与下级党委协商。代表大会可增补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填补空缺,并选举其他委员,但增补人数不得超过代表大会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
新成立的党的委员会,不能立即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其上级执行委员会指定临时执行委员会;至迟在一年内,必须召开代表大会,正式选举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设立支持机构(委员会、分委员会),并规定其组织、任务、职权和工作规程。党委可根据需要设立支持机构,并在其工作完成后予以解散。
第十五条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基层党的委员会除外)召开代表会议。
代表大会的组成包括召集大会的同级执委会委员和下级执委会委派的代表。
代表会议的任务是:讨论执行委员会的报告;根据政治纲领、党的路线和上级决议,决定促进大会决议执行的政策和措施或根据新情况对大会决议进行补充;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增补或增加执行委员会成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召集,并由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执行。
增设或增加执行委员会成员须经直属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党的中央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并须向全党明确公告;延期召开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查和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党的内外政策和基本任务;决定或补充、修改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领导党的工作,组织实施代表大会和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党的内外工作、群众工作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决定和执行干部政策和干部管理工作;建立委员会、党的代表团和执行委员会并指导他们的活动;规定党费征收原则和管理党的财务。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每半年向下属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成效;必要时,提出问题,请下属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从政治局委员中选举政治局委员和总书记;设立由政治局指派的政治局委员若干人和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的中央书记处若干人组成的书记处;选举中央检查委员会。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和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政治局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全国代表会议决议和中央委员会决议,在中央委员会两次全体会议之间领导党的活动;向中央委员会定期会议或者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书记处领导党的日常工作,指导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落实党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指导党的建设、干部工作和群众工作;组织指导准备提交政治局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四章
地方党的领导
第二十条
省、直辖市、直辖特区、区、镇、省辖市党的委员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经上级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并向全党委员会明确说明理由;延期召开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党的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上级党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地方的重大任务和政策;选举党的执行委员会,并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二条
直辖于中央的省、市、特区的党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市委、特区党委),省辖区、县、镇、市的党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区委、镇委、市委)的任务是: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领导党的委员会的活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参与制定和具体化党的路线、政策;决定有关党的政策和任务的重大问题;建立党的委员会和代表团并领导它们的活动;管理干部;管理党的委员会的财务。
省委、市委、特区委、区委、县委……会议每三个月由常务委员会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每三个月向下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总体情况和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问题,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委、市委、特区委、区委、县委……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检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及检查委员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经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上级的决议和指示,在执行委员会两次闭会期间领导党的委员会的活动;向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或者根据执行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总体情况和工作情况;准备提交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书记、副书记根据执委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的决议、指示,指导、检查落实情况;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准备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和基层党委(统称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基础。基层单位(公社、坊、镇、机关、合作社、企业、公司、学校、医院、科研院所、部队基层单位等基层单位)有正式党员三人及以上者,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由上级党委介绍党员到就近的基层党组织参加活动。
在有党员三十人以上的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的一部分(企业里的车间、公社里的村、学校里的部门等),可以建立若干个党支部,直属于基层党委。
下列情况,基层党委须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 在基层单位或者基层单位内的一个部门建立多个党支部,党员人数不满三十人的。
- 每个基层单位或者基层单位内的一个部门,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时,只设立一个党支部。
——在基层党委内建立党支部。
公社、坊、镇的党委包括公社、坊、镇的村、寨、街道和社会经济单位的党支部。
远离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直属于该单位所在地党委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由基层党委每年召开两次。代表大会讨论上级党委提出的事项,审议和批准党委的报告,决定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选举党委,并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基层党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党的基层委员会有九人以上的组成人员,选举常务委员会;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任务:
1.深入学习掌握党的路线、路线、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的路线、路线、政策、任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党的决议和国家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2.带领群众完成单位的任务,关心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建设政府、管理机关、民兵自卫队、人民保卫部队和人民组织。
3、负责单位党委和干部的建设:做好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革命道德,提高党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宣传和发展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发展新党员;提高党的日常工作质量,开展自我批评和批评,检查党员遵守党章的情况,维护纪律,加强党的团结统一;负责干部和党员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党费的收取和缴纳。
4.参与和领导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掌握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及时解决,并如实向上级报告党委的情况和活动。
有一百名党员的基层党组织党的委员会,经其上级党组织党的委员会决定,在批准吸收新党员入党和给予开除党员处分方面,同该基层党组织党的委员会有同等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是党直接联系群众的场所,按党员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组织。党支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分配和检查党员工作,发展新党员,执行党员纪律,领导本单位各项任务的落实。
党的小组代表大会由党的小组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讨论上级提交的问题和党的小组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党的小组工作,选举党的小组执行委员会,并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正式党员不足九人的党支部,应当选举一名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以选举一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九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选举一个党支部执行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委员会),并从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一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党的小组书记、小组执行委员会,必须经基层党委批准;基层党小组的小组执行委员会,还必须经该基层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批准。
党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
党支部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贯彻上级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和提出党支部的工作任务;给党员分配工作。
一个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为多个党支部,党支部选举一名党支部负责人,党支部负责人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部队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党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对越南人民军队和越南人民公安机关在各个方面行使绝对的、直接的领导。
党领导越南人民军队和越南人民公安部队建设成为政治、思想、组织坚强、绝对忠诚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军队,与全体人民一起成为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安全、参加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
党委各委员会按照职责协助党委指导、检查越南人民军、越南人民公安机关的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
越南人民军党组织实行垂直组织,按照党的纲领、党章程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开展工作。
中央军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由若干名在军队工作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若干名在军队以外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组成,受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常为政治局和书记处)领导。中央军委负责研究并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有关军事和国防政策与任务的问题,同时领导军队的各方面工作。
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由该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党委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任命。
总政治部承担全军党的政治工作,在中央书记处领导下,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日常工作指导。各级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承担思想组织工作,在同级党委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政治机关的指导。
第三十条
地方军事机关和地方军队党组织全面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同时承担贯彻执行上级军事机关党委关于国防任务和地方军事工作的决议的任务。上级政治机关配合地方党委指导地方武装部队的党的建设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十一条
越南人民公安力量党的组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七章
各级检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检查委员会均由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包括党委内若干名同志和党委外若干名同志。
下级巡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职,须经上级党委批准。调动工作,也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各级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实行集体工作,向党委定期会议报告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任务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巡视委员会职责:
1.检查党员(包括同级委员会委员)和下级党组织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维护党员革命道德品质的情况;审查、处理违纪案件,并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限,决定或者提请党委决定给予纪律处分。
2.检查下级党委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3.检查下级党组织纪律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财务机关的财务情况。
5.解决对党员和下级党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点规定内容的控告。
6.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解决对党内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巡视委员会有权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就巡视内容涉及的问题进行报告。
上级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检查委员会的活动。
第八章
党的纪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党的纪律必须公正、准确、及时,以保持意志和行动的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教育党员。
根据党员和党组织犯错误的程度和性质,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对于党员:谴责、警告、撤职、开除学籍。
对于党组织:谴责、警告、解散。
第三十六条
关于纪律处分权:
a) 对于党员:
1. 党的纪律处分必须由党支部积极考虑执行。党支部有权决定对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对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该党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同意,并经基层党委(如有)、基层党组织的上级检查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基层党委批准。
2.对于担任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但不担任各级党委成员的党员,如果在执行支部工作中和生活中违反纪律,支部有权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一点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但必须报请管理该干部的上级检查委员会重新审查。
3.对于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但不属于本级党委委员和直属下级党委委员的党员,在执行上级党委交办的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由其上级党委的小组和基层党委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由其上级党委决定给予谴责、警告的纪律处分;由其上级党委决定给予撤职、开除的纪律处分。
4. 担任各级执行委员会委员(含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党员:
- 党支部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或者生活作息中出现违纪行为的,由党支部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需要给予更高级别处分的,由党支部向上级党委提请审议。
- 在执行党委赋予的任务中触犯纪律时,由下达该任务的党委决定给予何种处分;对执行委员会委员给予开除党籍或撤职的处分,须经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并报党员代表大会批准;如果党员同时参加多个党委,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须报该党员参加的最高党委批准。
党的小组或者下级党委决定给予党内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的,应当报该党员的上一级党委和所在党委重新审查。
对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的小组决定;对支部委员会委员的撤职处分,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5.党员违纪行为,虽经上级提醒,但下级党组织没有给予处分或者处分不当的,上级党委或者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对该党员给予处分或者改变处分级别。
6.上级检查委员会在受理对下级党组织决定的党员(包括下级党委委员)的纪律处分的申诉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执行纪律的情况时,有权决定批准、修改或者废除下级党组织决定的纪律处分,但开除党籍和撤销直属下级党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纪律处分除外。
7.上级对党委委员及其管理的干部给予处分的决定,应当告知该党员所在党支部和基层党委。
b)对于党组织:
党组织的纪律处分、警告,由上级党委直接决定。
解散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由上级党委在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此项决定必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报告。
党的小组、党的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只有违反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才会被解散:至少三分之二的党员(对于党的小组或党的委员会而言)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对于执行委员会而言)犯有错误,并被开除出党;该组织有意识地违背党的路线和政策;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组织在政治上不值得信任。
在被解散的党支部或党委中,对于没有缺点或者有缺点但尚未达到开除党籍程度的党员,由上级党委直接决定,将党内活动转移到新成立的党支部或其他党支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受纪律处分党员或者该党组织代表的意见。
纪律处分决定宣布后,受纪律处分的党员或组织如不同意,在三个月内,受纪律处分的党员或组织有权要求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组织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或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级党委或监察委员会收到违纪举报后,应当通知举报人,并在一个月内组织复核。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每三个月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举报处理情况。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下级党委、监察委员会对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在主管党委或检查委员会尚未批准开除党员或解散党组织的决议时,该党员仍可参加党的活动,其党组织也仍可继续活跃。暂停党员的党内活动、委员会活动和党组织活动的措施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并须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经主管党委或检查委员会批准。
被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上刑罚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三十九条
党员受到谴责、警告、开除党籍处分后,在六个月至一年的期限内,党支部要听取该党员的汇报,研究处理;如确已改正,党支部要予以承认,并向上级党委或检查委员会报告;由哪一级党委或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处分,由该级党委或检查委员会批准,承认该党员已改正。
第九章
党对国家组织和人民组织
第四十条
党通过纲领、战略、政策导向、工作路线,通过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干部队伍建设、检查监督等方式领导国家和人民团体。
党向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引进合格干部,供他们选拔使用。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要严格执行党委员会的决议和指示,尊重党组织的职能,支持群众的倡议,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和被交付的任务,为国家和人民团体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领导机关和民选的人民团体中,同级党委设立由本机关党员若干人组成的党代表团。未设立党代表团的,由党委指派本机关党员执行党代表团的任务。
党的代表团设书记一人,根据需要设副书记一人,由同级党委任命。党的代表团受党委领导,集体开展工作,对党委负责。
党的代表团的任务是动员和说服本组织中的领导干部和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和政策;加强党的影响力和密切党员与党外人士的联系;研究并向党委汇报本组织的方向、任务、组织和人员。
必要时,党的代表团召集本机关党员,讨论党委的政策、实施措施。
第十章
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聚会
第四十二条
胡志明共青团是一支可靠的后备力量,不断向党输送青年,继承党和胡志明主席的光荣革命事业;是青年运动的核心力量;是社会主义学校,代表青年的利益。
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同级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仍在团里的党员要积极参加团组织工作,为建设坚强团组织作出贡献。
第十一章
政党财务
第四十四条
党的财务包括党员缴纳的党费、党的生产经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党的方针、财政收支制度、财务管理、党员缴纳党费的数额以及党费的征收、缴纳和使用制度。
每年各级执行委员会都要听取汇报,决定本级财务任务。
第十二章
遵守党的纪律
第四十六条
全体党员和党组织都有责任严格遵守和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党章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只有全国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