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由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越南共产党,由胡志明同志创立和训练,领导人民成功进行了八月革命,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成功进行了反抗侵略战争,废除了封建殖民制度,完成了民族解放事业,实现了国家统一,坚定捍卫了祖国独立,使全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阶段。
越南共产党章程
(1991年6月27日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批准)
越南共产党,由胡志明同志创立和训练,领导人民成功进行了八月革命,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成功进行了反抗侵略战争,废除了封建殖民制度,完成了民族解放事业,实现了国家统一,坚定捍卫了祖国独立,使全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阶段。
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党的目标是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一个民主、繁荣的越南,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
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意识形态基础和行动指南针,吸收民族和人类的知识精华,牢牢把握国家的客观规律和实践,按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制定正确的政治纲领和革命路线。
该党将真正的爱国主义与工人阶级国际主义紧密结合起来,支持世界各国人民争取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斗争。
党与人民紧密相连,尊重人民的领导权,接受人民的监督,团结和领导人民从事革命事业。党领导政治体制,同时也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党尊重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和人民组织的作用,并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
党是意志和行动统一的集团,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责任、自我批评和批评,在党的各项活动中实行充分民主和严格纪律;在政治纲领和党章的基础上,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
越南共产党必须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建设得强大,不断更新和自我纠正,才能成功完成领导越南革命的任务,并为世界人民的革命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越南公民,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考虑加入越南共产党:承认并自愿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和党章,在基层党组织工作,遵守党的纪律,愿意接受分配的任务;在劳动、战斗和学习方面表现优异,生活方式健康,不剥削人民;具备履行党员职责的知识和能力;与群众紧密联系,深受群众信任,并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是优秀的人。
第二条:
党员的职责:
1. 绝对忠于党的革命理想,严格遵守党的内外政策和方针、国家法律和分配的任务。
2. 尊重人民的自主权;关心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积极参与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的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宣传和动员家庭和人民执行指导方针、政策和法律。
3. 不断学习和实践,以提高政治水平、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革命道德;反对一切负面表现。
4. 参与建设和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组织;遵守纪律,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定期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对党诚实;宣传和发展党的影响力,招募新党员,参加党的活动,按规定缴纳党费。
第三条:
党员权利:
1. 了解并讨论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的问题;对党的工作进行投票。
2. 有资格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竞选、提名和投票选举各级领导机构成员。
3. 对党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内部各级的活动提出批评和质疑;向党的领导机构报告、表达意见或提出投诉,并要求答复。
4. 当党组织对你进行评论、决定工作或者对你采取纪律处分时,表达意见。
见习党员享有上述权利,但没有选举权、参选权和选举党领导机构的权利。
第四条:
入党程序:
a) 申请加入本党者必须:
- 有一份自愿加入党的申请;
- 向党支部报告个人经历;
由两名党员介绍;
在有胡志明共青团的地方,申请加入党的必须是青年团成员,并且由基层青年团执行委员会和一名党员介绍。
b) 推荐人必须:
- 至少两年党员资格,并且与党员申请人共事至少一年。
- 向党组报告申请入党人员的背景、素质和能力,并对其负责。如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应向上级报告,以便进一步讨论。
c) 党支部和党委的职责:
党支部在审议并决定接纳新党员之前,必须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并了解公众对该申请人的看法。如果申请人存在政治历史问题,将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予以处理。
- 党支部组织会议,审议并决定是否接纳每个人,但须获得该支部至少三分之二的正式党员的同意。
党支部关于吸纳党员的决议,必须经基层党委(如有)批准,或者经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授权,对每一位党员必须逐一批准。
d) 在没有基层党组织、没有党员的地方,或者有党员但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地方,上级党委直接派党员到当地进行宣传、调查、介绍工作,考虑接纳人们入党。
第五条:
入党人员须经过十二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自党支部宣布入党之日起计算。考察期内,党支部继续对该党员进行教育、培训,并指派正式党员协助其进步。
试用期结束时,党支部将对每个人进行审议,正式承认其为党员,并像考虑入党时一样进行投票;如果发现某人不符合入党资格,党支部将决定将其名字从试用党员名单中删除,并向批准其入党的党委报告,要求重新审查。
根据第4条c款,党支部关于承认正式党员的决议必须经主管党委批准。
党员的党龄是从其被党支部正式承认为党员之日起计算的。
第六条:
党员证的发放和管理、党员记录的管理以及党员活动转移的程序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年老体弱的党员申请免除参加党务工作和活动,将由党组考虑并决定。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缺席党组活动或者一年内三个月不缴纳党费,或者斗争意志减弱,不履行党员职责,经党组教育并给予改进期限后仍未取得进步的,党组应当考虑并决定将其从党员名单中除名。
党员退党的申请将由党支部审议决定。
在上述情况下,党支部向主管党委报告,批准党员参加复审。
第二章
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结构
第九条:
越南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的。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 党的各级领导机构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2. 各级党的领导机构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责任原则。
3.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上级党的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对其工作负责;定期向下级党的组织通报工作,严格执行自我批评和批评制度。
4. 党的决议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党各组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会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
5. 党的领导机构决议必须经该机构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表决前,党员可以表达全部意见。持少数意见的党员有权保留意见,并向上级党委直至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但必须严格遵守决议,不得散布与党的决议相悖的意见。主管党委应当研究和考虑这些意见。如果实践证明正确,应当予以采纳。党的组织不得歧视持少数意见的党员。
6. 下级党组织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问题,但不得违反党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法律和上级的决议。
第十条:
党的组织体制基本按照国家行政体制组织;越南人民军的党组织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具有特殊性的部门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组织成垂直的部门党委。
基层党组织是按行政单位、经济单位或工作单位建立的,由区、镇或省市党委领导。
必要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设立直属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党委(包括若干具有自身特色的基层党组织)。在省、市,经中央批准,也可以设立直属省委或市委的类似党委。决定设立党委的党委应当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规定该党委的组织结构、任务、职权以及与所在单位地方党委的关系。
党委的设立或解散由上级党委直接决定。
第11条:
各级党委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代表大会;在基层,则是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党委按时召开党代表大会,提前通知党委大会的时间和内容,并提出大会讨论议题,以便下属提前发表意见。
当党的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超过半数的下属党委提出要求,并且上级党委同意时,应当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召开党代会的党委,按照党员人数、下属党委数量和各党委的重要性,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决定代表人数并分配给各下属党委。
出席大会的代表包括召开大会的上级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由下级代表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
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召开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党组织才能任命代表。
出席党代会的代表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并由党代会投票选举产生。除被停职、被依法起诉或被拘留的代表外,召开党代会的党委不得否决下级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资格。如果选举不符合原则和程序,则必须重新选举。
基层党组织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只有至少三分之二的被召集代表或党员出席,且代表至少三分之二的下属党组织,才有效。
大会和会议选举主席团或主席来管理大会或会议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领导机构是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执行委员会(简称党委)。
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人数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人数由该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决定。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需要进行部分换届,确保在历届党代会中保持连续性。当选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尤其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创新精神,有实践经验,有参与集体领导和完成任务的知识和能力,有凝聚干部执行任务的能力,并深受党员和群众的信任。
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代表有权对候选人和提名人进行评论和质询。选举名单必须经大会讨论和批准。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当选者必须获得超过半数被召集的代表或党员的信任投票。
第十三条: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任期为各级两次代表大会之间的时间。
执行委员会和下级执行委员会书记必须由上级党委直接批准。
如确有必要,上级党委可以增补或者委任下级执行委员会委员,但增补人数不得超过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增补委员前,上级党委应当征询下级党委的意见。代表大会可以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填补空缺,增加当选委员人数,但增选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党代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
对于新成立的党委,如果不能立即召开代表大会,则由上一级执行委员会直接任命临时执行委员会;最迟一年内,必须召开代表大会正式选举该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设立辅助机构(委员会、分委员会),并规范这些机构的组织、任务、权限和工作规章。必要时,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辅助机构,并在其任务完成后解散这些机构。
第十五条: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除基层党委外)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组成包括召集大会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和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下级代表。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执行委员会的报告;根据党的政治纲领、方针和上级决议,决定促进执行大会决议的政策和措施,或者根据新情况补充大会决议;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选举或增加执行委员会成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党的委召决定,并由下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
增加或扩充执行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其直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中央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每五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应当向全党明确说明原因;延后召开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查和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党的内政外交政策和基本任务;决定或补充和修改党的政治纲领和党的章程;以及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领导党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的各项工作,组织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有关内政外交、群众工作和党的建设等重要问题;处理与世界各国共产党、工人党、进步政党和组织的关系;决定和实施干部政策和干部管理;建立委员会、党代表团和执行委员会,并指导其活动;规范党费的征收原则和管理党的财务。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每六个月向下属报告总体情况和工作进展;必要时提出问题,供下属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从政治局委员中选举产生政治局委员和总书记;设立书记处,书记处由政治局委派的若干名政治局委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中央书记组成;并选举产生中央检查委员会。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和中央检查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
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两次会议之间,根据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各项活动;向中央委员会的例行会议或中央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其工作。
书记处领导党的日常工作,指导和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的活动;指导党的建设、人事工作和群众工作;组织和指导准备提交政治局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四章
地方党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省、市、直辖市党委代表大会,区、镇、省会城市党委代表大会,由同级党委每五年定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应当把理由明确通知全体党委;延后召开不得超过一年。
第21条:
党的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上级党委提出的问题;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地方内的重要任务和政策;选举党的执行委员会和选举代表参加上级党的代表大会。
第22条:
省、市、特区党委(以下简称省委、市委、特区党委)、省下辖区、县、镇、市党委(以下简称区委、县委、镇委、市委)的任务是:领导两大之间的党委活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参与制定和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决定党委政策和任务中的重大问题;组建党委、代表团并指导其活动;管理干部;管理党委的财务。
省委、市委、特区委、区委、县委……各党团会议由常委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每三个月向下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总体情况和工作进展;必要时提出问题征求下级意见。
第23条:
省委、市委、特区委、区委、县委……各代表大会选举常委,从常委中选举书记、副书记,并选举检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两次执行委员会会议之间,根据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决议和指示,领导党的各项活动;在执行委员会例会上或应执行委员会要求,报告总体情况和工作进展;准备提交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书记、副书记根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的决议和指示,指导、检查执行情况;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准备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24条:
基层党支部和基层党委(统称基层党组织)是党的根基。拥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基层单位(公社、街道、城镇、机关单位、合作社、企业、公司、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军队基层单位和其他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由直属上级党委安排党员到邻近的基层党组织参加活动。
在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内的部门(企业中的车间、公社中的村庄、学校中的系等)中,如果拥有三十名或三十名以上的党员,可以建立许多党支部,直接隶属于基层党委。
在下列情况下,基层党委必须向上级党委报告并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一个基层单位或一个基层单位的部门中组织多个党支部,每个党支部成员不足三十人。
- 在基层单位中只设立一个党支部,或者在基层单位中设立一个党员部门,且该部门的党员人数超过五十人。
- 在基层党委内部建立党支部。
公社、区或镇的党委包括该公社、区或镇的村庄、乡、街道和社会经济单位的党支部。
远离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直接隶属于该单位所在地的党委。
第25条:
基层党组织代表大会由基层党委每年召开两次。代表大会讨论上级下达的问题;审议和批准党委的报告;决定任务和工作方针;选举党委;并选举代表参加上级党代会。
基层党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
由九名以上成员组成的基层党委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从常务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
第26条:
基层党组织的任务:
1. 全面掌握党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党委的政策和任务;检查执行情况,确保严格遵守党的决议和国家法律。
2. 带领群众完成单位任务,关心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与群众建立紧密联系;建设政府、管理机构、民兵和自卫队、人民安全组织和人民团体。
3. 建设单位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培养革命道德,提高党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宣传和发展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力,招募新党员;提高党务活动质量,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检查党员遵守党章的情况,维护纪律,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建设和管理干部和党员队伍;收取党费。
4. 参与和领导群众制定党的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把握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及时解决党委的情况和活动,如实向上级报告。
基层党组织党委,经其上级党委决定,在批准入党和开除党员方面,与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享有同等权力。
第27条:
党支部是直接联系党和群众的机构,按党员的工作场所或居住地划分。党支部的任务是教育、培训、管理、分配和检查党员的工作,吸收新党员,维护党的纪律,并领导支部内各项任务的实施。
党组代表大会由党组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讨论上级提出的问题和党组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党组的任务,选举党组委员会,并选举代表参加上级代表大会。
党支部成员不足九人的,应当选举一名党支部书记;必要时,选举一名副书记。党支部成员九人及以上的,应当选举一个党支部执行委员会(简称党支部委员会);并从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一名党支部书记和一名副书记。
党组书记和党组执行委员会必须经基层党委批准;如果是基层党组的执行委员会,则必须经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批准。
党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党组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执行上级决议和指示;审查和制定党组工作任务;并向党员分配工作。
一个拥有众多党员的党支部可以分成多个党支部;党支部选举一名支部领导人;支部领导人在党支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部的党组织
第28条:
党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在各方面对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实行绝对、直接领导。
党领导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建设成为政治、思想、组织强大、绝对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力量,与全体人民一起坚定捍卫社会主义越南祖国,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参加国家建设。
党委各委员会根据其职能,协助党委指导和检查越南人民军和越南人民公安的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29条:
越南人民军的党组织是垂直组织的,按照党的纲领、章程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运作。
中央军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包括若干在军队工作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若干在军队外工作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常是政治局和书记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军委负责研究并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军事和国防政策及任务的建议,同时领导军队的各项工作。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由该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该级所有下属单位;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任命。
总政治部负责全军的党政工作,在书记处的领导下,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直接和定期指导。各级设有政治机构和政治干部,在级党委的直接领导和上级政治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思想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地方军事机关和地方军队单位的党组织在各方面都由地方党委领导,同时肩负着执行上级军事机关关于国防和地方军事工作的决定的任务。上级政治机关与地方党委协调,指导地方武装力量的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31条:
越南人民公安部队的党组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七章
各级检查委员会
第32条:
各级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中既有党内同志,也有党外同志。
下级检查委员会主任须经其直接上级党委批准。调任其他职务时,须经其直接上级党委批准。
各级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集体运作,向党委例会报告工作,并按照党章规定的任务和权力开展工作。
第33条:
各级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 检查党员(包括同级委员会委员)和下级党组织是否遵守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否维护党员的革命道德品质;审查和裁定违纪案件,并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力,决定或者建议委员会决定对违纪行为采取纪律处分。
2. 检查下级党委工作规章的执行情况。
3. 检查基层党组织纪律执行情况。
4. 审计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财务机构的财务状况。
5. 解决有关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举报,该举报涉及第 33 条第 1 款所列内容。
6.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解决党内有关纪律执行的投诉。
第34条:
各级检查委员会均有权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报告与检查内容有关的问题。
上级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检查委员会的活动。
第八章
党纪执行
第35条:
为了保持意志和行动的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教育党员,必须公平、准确、及时地执行党的纪律。
根据党员和党组织犯错的程度和性质,应当采取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对党员:训诫、警告、开除、驱逐。
对于政党组织:训诫、警告、解散。
第36条:
关于纪律处分权:
a) 对于党员:
1. 党组织必须主动考虑党纪的执行。党组织有权决定对党员进行训诫或警告;开除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党组织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党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的同意,并须经基层党委(如有)、党组织上一级检查委员会或基层党委批准。
2. 对于受上级党委管理但不是各级党委委员的党员,在执行党组任务或者生活方式方面违反纪律的,党组有权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纪律,但必须向管理该干部的级别检查委员会报告,要求其复审。
3. 对于受上级党委管理但不是同级党委或下级党委成员的党员,在执行上级党委指派的任务时违反党纪的,党组和基层党委有权提出处分建议;管理该干部的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训诫警告处分;管理该干部的党委决定给予开除、革除处分。
4. 对于各级党员执委(包括中央执委):
- 如果在履行党组职责或生活方式方面违反纪律,党组应当决定予以训诫和警告;如果需要更高级别的纪律处分,党组应当向党的上级委员会提出建议。
- 执行党委委派的任务时违反纪律的,由委派任务的党委决定处分;开除党籍或者免去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处分,由执行委员会决定,须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报最近一次党代表大会;如果一名党员参加多个党委,决定处分的党委应当报该党员参加的最高级别党委批准。
党支部或下级党委决定的训诫、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必须上报党员所属的直接上级党委和最高级别党委进行复核。
对支部委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决定;对支部委员的免职处分必须经直属上级党组批准。
5. 如果党员违反纪律,即使上级已经提醒过,但下级党组织没有采取纪律处分或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上级党委或者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对该党员采取纪律处分或者修改纪律级别。
6. 在处理有关下级党组织对党员(包括下级委员会成员)作出的纪律处分的投诉,以及检查下级党组织执行纪律处分的情况时,上级检查委员会有权决定批准、修改或者废除下级党组织作出的纪律处分形式,但开除党籍和免除下级党组织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处分形式除外。
7. 上级对党委委员和上级干部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当通知该党委委员所在单位的党组和基层党委。
b) 对于政党组织: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和警告,由上级党委直接决定。
解散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由直接上级党委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意,并须经上一级党委批准。
该决定必须报告给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检查委员会。
党支部、党委或执行委员会只有在违反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才能解散:至少三分之二的党员(对于党支部或党委)或至少三分之二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对于执行委员会)犯了足以被开除的错误;该组织蓄意违反了党的方针和政策;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组织在政治上不可信。
在已解散的党支部或党委中,如果一名党员没有缺点,或者有缺点但还没有到被开除的地步,则直接上级党委决定将党务活动转移到新成立的党支部或另一个党支部。
第37条:
在决定采取纪律处分之前,党组织有责任听取被纪律审查的党员或党组织代表的意见。
纪律处分决定公布后,被处分的党员或者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要求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组织重新考虑,并可向上级党委或者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级党委或监察委员会接到违纪投诉后,应当通知投诉人;一个月内组织进行审查。下级监察委员会每三个月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违纪投诉处理情况。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定期检查下级对违纪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38条:
在有关开除党员或解散党组织的决议尚未经主管党委或监察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该党员仍可继续参加党务活动,该党组织也仍可继续活动。暂时中止党员的党务活动、委员的委员会活动以及党组织的活动,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且须经主管党委或监察委员会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批准。
被判处非监禁式改造或更高刑罚的党员必须被开除出党。
第39条:
从党员受到训诫、警告或开除处分后的六个月到一年内,党支部将听取该党员的报告进行考虑;如果该党员确实改正了自己的缺点,党支部将予以认可,并向上级党委或检查委员会报告;无论哪个级别决定进行处分,该级别都将批准并认可该党员已经改正了自己的缺点。
第九章
党对国家组织和人民组织的态度
第40条:
党通过纲领、战略、政策方向和工作方针,通过思想工作、组织、人员配备以及检查监督等方式领导国家和人民组织。
党向国家机关和人民组织介绍合格的干部,供其选拔和使用。
党组织和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委员会决议和指示;尊重这些组织的功能;支持群众倡议;以身作则,履行公民义务和分配的任务;积极为国家和人民团体的建设作出贡献。
第41条:
在国家领导机构和人民组织中,由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中,同级党委设立由该组织若干名党员组成的党代表团。未设立党代表团的,由党委指派该组织内的党员履行党代表团的职责。
党的代表团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设同级党委委任的副书记一名。党的代表团服从党委的领导,集体工作,并对党委负责。
党的代表团的任务是动员和说服本组织领导层和群众贯彻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加强党的影响力,加强党员与非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并向党委提出关于本组织的方向、任务、组织和人员配备的建议。
必要时,党的代表团召集该组织的党员,讨论党的政策和实施措施。
第十章
党对胡志明共青团的支持
第42条:
胡志明共青团是一支可靠的后备力量,定期向党输送青年,继续党和胡志明主席的光荣革命事业;是青年运动的核心力量;是社会主义学校,代表青年的利益。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同级执行委员会。
第43条:
仍在青年团的党员必须参加青年团组织的工作,积极为建设强大的青年团作出贡献。
第十一章
政党财务
第44条:
党的财政收入包括党员缴纳的党费、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45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党的统一原则、收入和支出制度、财务管理、党员缴纳党费的水平以及党费的征收、缴纳和使用制度。
每年,各级执行委员会都会听取报告,并决定各自层级的财务任务。
第十二章
遵守党的规定
第46条:
每个党员和每个党组织都有责任严格遵守党章,并及时制止一切违反党章的行为。
第47条:
只有全国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党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