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使用土地,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新法律,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是越南永安省永安市陈文鸿先生关心的问题。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42条规定,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使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以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收取土地使用费作为出资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或以租赁形式出租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全部租赁期限的租金作为出资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享有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越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 前次出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用于实施出售的住房投资项目,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由国家租赁土地并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年租金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b. 前次出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用于实施出售的住房投资项目,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向国家租赁土地,并依照本法规定一次性缴纳整个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的,享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 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以其前期出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实施出售的住房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经济组织获得国家划拨的土地并依照本法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2004年7月1日前由国家租赁土地的国营企业,获准使用国家预算拨付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无须记账负债,亦无须依土地法规定偿还土地租金,并以出资方式与外国组织、个人合资经营的,合资经营企业享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价值即为国家拨付给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