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换取基础设施:阻止富豪们攫取廉价的优质土地

November 19, 2017 06:54

为避免在以建设-移交(BTL)合同形式投资项目(也称土地换基础设施)时造成土地和国有资产损失,财政部制定了一项预防计划。这是首份明确规范以公共资产换取基础设施建设的文件。

严格管理BT投资者的付款

财政部正在就一项法令草案征求意见,该法令草案旨在规范在以BT形式实施建设投资项目时使用公共资产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该法令草案规定,使用公共资产进行BT项目的支付原则之一是“只有在获得主管国家机构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并且BT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必须符合招标法的规定。

在实施BT项目时,使用公共资产向投资者支付款项是按照对等原则进行的,即用公共资产来抵消BT项目价值与用于支付的公共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

河内博物馆是BT的项目。

具体而言,公共资产的价值是根据支付时的市场价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BT项目的价值是根据投资法、建设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的。

该法令草案还更明确地规定了BT项目的付款时间。据此,若以土地基金或办公用地付款,付款时间为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作出向投资者分配或租赁土地的决定之时;若以基础设施资产或其他类型资产付款,付款时间为主管国家机关作出向投资者分配资产的决定之时。

草案明确指出:“根据公私合营投资法的规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资产分配给投资者的决定,应在BT项目完成后或同时实施。”

BT 合同中规定的 BT 项目价值为场地清理补偿(如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项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咨询成本、用于筹集投资资金的贷款利息以及其他合理成本的总和(不包括根据投资、建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因数量和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或有成本)。

向投资者支付报酬的国有资产类型

用于向 BT 投资者支付“土地换基础设施”项目和工程的国有资产包括:清洁土地、未清理土地、总部和基础设施资产。

对于已清理的土地,付款遵循对等原则。因此,如果已支付的土地基金价值大于BT项目价值,投资者应根据法律规定以现金形式向国家预算支付差额。

如果已支付土地基金的价值小于 BT 项目的价值,国家应按照投资建设法的规定,在 BT 项目最终结算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支付差额。

关于利用未清理土地支付BT项目费用的问题,该法令草案规定:根据补偿和场地清理的结果,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土地法的规定,作出将土地分配给投资者或者租赁给投资者的决定。

关于利用办公场所支付 BT 项目费用,该法令草案规定:用于支付 BT 项目的办公场所价值为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土地上资产的重新评估价值。

使用办公场所支付 BT 项目费用,投资于新地点的工程建设,应符合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在获得主管国家机构的决定或书面批准后进行。

草案明确规定:“土地资产价格必须与重估结果所确定的实际剩余价值相符;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使用费、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金)应根据新的土地用途,按市场上实际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确定,不得低于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

另一种BT投资者的支付方式是使用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支付。因此,用于支付BT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即基础设施资产使用权的价值,根据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近日,国家审计署表示,根据审计结果,该机构建议对 21 个 BT 项目进行超过 38150 亿越南盾的财务处理,相当于审计价值(38150 亿越南盾/304250 亿越南盾)的 12.5%。

另一个例子表明,在河内,政府监察部门检查了15个BT项目,所有15个项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其中多达14个项目被指定为投标项目,使得许多实力较弱的投资者得以蒙混过关。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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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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