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富仲同志主持召开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会议。
5月26日,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会议同意,力争2020年底前侦查终结13起案件;提起公诉17起案件;一审终结21起案件,上诉终结7起案件;按照指导委员会计划完成核查处理18起案件,重点查处5起重大案件。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在会上发表讲话。 |
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会议在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的主持下举行,就指导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以来监督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事件及其他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会议上,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一致同意以下内容:
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但在指导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密切及时领导和指导下,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特别是指导委员会督促和指导的案件侦办工作持续抓紧推进,出现积极变化。中央公安党委、中央军委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党委、中央内务委员会积极主动、紧急领导和指导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排除困难和障碍,完成案件核实1件;侦查8件49名被告,提起公诉4件30名被告,一审结案6件17名被告,二审结案3件34名被告。
民事执法机关已追回近7.6万亿越南盾;侦查机关已暂时扣押、查封、冻结账户,阻止交易7733.7万亿越南盾、223万美元、34处房产、5辆汽车等多项资产。特别是,一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得到迅速审理:(1)一审海军部队海清公司“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侵占财产”案,涉及胡志明市第一郡孙德胜路7-9号土地;(2)一审龙螺公司龙螺南分公司“收受贿赂”案; (3)关于发生在Mobifone电信公司、信息传媒部及相关单位的“违反公共投资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行贿;收受贿赂”案的上诉审理;(4)关于发生在越南社会保障局的“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的上诉审理;(5)关于发生在岘港市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案的上诉审理。
政府党委牵头政府常务委员会指示各部委、行业和地方(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建设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司法部、交通部、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集中力量解决资产评估、估价中的困难和障碍,为案件和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资料;政府督察院发布了对河北化肥厂项目督察的结论。中央督察委员会对在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下涉及案件和事件的1名政治局委员、1名原中央委员、2名原副部长作出纪律处分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纪律处分。上述成就继续肯定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受到人民的高度赞赏和支持。
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会议概况。 |
对于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织在注重领导指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展经济社会、组织召开好各级党代会的同时,继续领导指导推进反腐败工作;按时完成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查处腐败案件和经济案件。
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13起案件的调查工作;对17起案件提起公诉;对21起案件进行一审、7起上诉;按照指导委员会的计划完成18起案件的核查和处理。特别是要重点调查并严厉及时处理以下案件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1)日强公司及多家相关单位发生的“走私;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洗钱;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2)越南高速公路总公司(VEC)、岘港-广义高速公路管理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发生的“违反建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3)西贡农业公司(Sagri)发生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侵占资产”案; (4)胡志明市第一郡西贡啤酒、酒精与饮料总公司(Sabeco)“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案;(5)太原钢铁公司二期改扩建生产项目“违反建设工程投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案。
会议上,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还就以下事项提出意见:修改、补充指导委员会2013年4月9日第07-QC/BCĐTW号工作规程的提案;汇报对根据指导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第222-KH/BCĐTW号计划对各党委、党组织、职能机关接收和处理与经济管理秩序中犯罪迹象有关的举报、犯罪举报和追诉建议的领导、指导和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将处理过去发生的严重复杂腐败和经济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观点具体化、制度化;同意终止对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的3起案件、1起事件的监督指导,因为这些案件、事件已经依法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