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密切监测卡拉OK场所
(Baonghean.vn)-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最高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公众意识和公民责任。然而,尽管出台了保持社交距离的规定,但近期一些地方仍出现了一些在卡拉OK厅偷偷聚集的现象。
偷偷开门迎客
尽管根据第16号指令,社会隔离措施已经生效,但8月25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琼吕县警察工作组接到民众报告,称有一群年轻人聚集。在 Anh 和 Em Pro 卡拉 OK 酒吧(位于 Quynh Yen 公社 3 号村)唱歌。
琼吕区警局特遣队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然而,当警方到达调查现场时,卡拉OK店老板却迅速关灯、关门,并将这群年轻男子带入卧室躲藏,以便与警方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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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年轻人聚集在一起Anh 和 Em Pro 卡拉 OK 酒吧的歌手被带到乡警察总部录口供。图片:Thanh Toan |
琼琉县警方工作组采取专业措施,要求卡拉 OK 场所老板打开卧室进行检查,发现里面藏有 6 名年轻男子,还有他们的 3 辆摩托车。
2021年8月28日,琼良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上签署决定,对琼良乡第4村庄Anh and Em Pro卡拉OK酒吧老板胡友哲(生于1979年)处以罚款2000万越南盾,原因是他没有按照规定暂停营业活动,以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
此外,琼吕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还签署了一项决定,对Anh和Em Pro卡拉OK酒吧的7人处以罚款,其中包括1名经理和6名顾客。由于未执行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措施的决定,每人被罚款15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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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位于长氏坊的这家卡拉OK厅有13名顾客正在唱歌。图片:广安 |
此前,2021年8月14日下午,荣市长氏坊(Truong Thi)当局表示,当地已对卡拉OK酒吧老板及其在酒吧唱歌的顾客开出了罚款记录,原因是他们不遵守防疫规定。具体来说,长氏坊第15街区的一名新冠社区小组成员在路过潘当鎏街82号卡拉OK酒吧时,听到酒吧歌厅里传出很大的声音,于是向当地政府报告了此事。
工作组突击检查发现,这家卡拉OK酒吧竟然敞开大门,直接接待顾客在酒吧里唱歌,而这是荣市明令禁止的服务。检查时,酒吧里有13名顾客,他们一边喝酒一边唱歌,没有保持社交距离,严重违反防疫规定,顾客主要来自河静省。张氏坊已对卡拉OK酒吧老板和在酒吧唱歌的顾客进行了罚款记录。
同样,2021年7月21日上午,宜禄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决定,对居住在荣市宜安乡的TTH女士(1969年出生)因违反防疫措施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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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禄县人民委员会的处罚决定。图片:Nhat Tuan |
此前,2021年7月14日晚11点20分,宜禄县公安局工作组配合宜风乡公安局对位于宜禄县宜风乡1村、由TTH女士经营的“生命园”卡拉OK酒吧进行检查。检查时,工作组发现在103号房间内,有5人(包括3男2女)正在唱歌。尽管该酒吧已收到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暂停营业的通知,但“生命园”卡拉OK酒吧仍然营业至深夜,供顾客唱歌。
在整个政治体系努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当下,卡拉OK场所违反暂停非必要营业活动的规定以及不遵守5公里的规定的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必须严肃处理。
加强监控
在疫情期间开放卡拉OK场所接待客人,存在社区传播疾病的风险。事实上,在义安省,就曾发生过一起非法经营卡拉OK的老板感染新冠肺炎的案例,感染者包括多名女员工。
例如卡拉 OK 酒吧老板 TTH 女士的案例,她因未执行限制群众集会或暂停营业的措施决定,被 Nghi Loc 区当局罚款 1500 万越南盾。
据悉,H女士经营的卡拉OK酒吧多次违反新冠肺炎防疫规定,并在疫情期间秘密营业。H女士经常前往光忠市场采购食材。2021年8月15日,她出现乏力、发热等症状,遂前往医院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追踪所有F1人员,除卡拉OK酒吧的4名员工外,H女士的亲生母亲及其在义长乡(Nghi Loc)的朋友也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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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坊已对该卡拉OK厅违反防疫规定立案调查。图片来源:广安省 |
据文化体育部统计,目前全省有近500家卡拉OK服务场所(仅荣市就有近100家)。除了部分场所遵守防疫规定外,仍有一些业主违反规定。
当局表示,当前是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社区蔓延的关键时期,如发现任何服务业经营场所故意违反防疫规定,当局将坚决记录在案,并严厉处理,以教育和震慑,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根据政府2020年9月28日第117/2020/ND-CP号法令第12条第3款c点关于卫生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不执行限制群众集会措施或暂停公共场所营业和服务活动的决定”的行为,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3月30日第45/TANDTC-PC号批示关于审理与防治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犯罪案件第一节1.3点的规定;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295条:
服务性营业场所(例如酒吧、舞厅、卡拉 OK 厅、按摩服务、美容院等)的业主或管理人员,在因预防新冠肺炎疫情而暂停营业活动期间继续营业,并因防疫费用而造成 1 亿越南盾或以上的损失的,将根据《刑法》第 295 条的规定处理,判处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 5000 万越南盾以下罚款,禁止担任职务、执业或从事某些工作,从 1 年至 5 年。
除组织企业主签署承诺书,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加强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外,各地还要有效推进社区监督队伍建设,动员群众提高自觉发现和举报违法行为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