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选举结果和最新公投结果的处罚
(Baonghean.vn)- 我想问一下最新《刑法》中关于伪造选举结果和公投结果的处罚规定。这是阮文光先生(义安省义禄市)关心的问题。
回复:2015年《刑法》第十五章第161条及修改、补充2017年《刑法》若干条款的法律,对伪造选举结果及全民公投结果罪规定如下:
1. 负责组织、监督选举或全民公投的人,伪造文件、进行选举舞弊或以其他手段篡改选举结果或全民公投结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导致重新组织选举或全民公投。
3.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期限为 01 至 05 年。
伪造选举结果是指通过伪造文件、欺骗选票或使用其他手段歪曲选举结果(即不反映事实)的行为。犯有伪造选举结果或公投结果罪的人最高可被判处三年监禁,但罪行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