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国有企业多个党组织和专门机构
2019年第二季度,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一系列职能任务相近的党组织和专门机构将进行合并。
其中,党委组织部与企业主管人事组织的专业机构合并;党委宣传部视情与企业职能任务相近的专业机构合并;党委检查委员会与企业职能任务相近的专业机构合并;党委办公室与企业职能任务相近的专业机构合并。
这些机构必须不迟于2019年第二季度完成合并。
此次合并是为了加强党对企业组织和经营管理的直接领导和全面领导,保证企业党委履行好领导职责,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政策法律,促进企业发展。
同时,有利于精简党的咨询和支持机构与企业专门机构的机构设置,避免职能和任务重复,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咨询质量。
党的建设是关键,企业发展是中心
17号指示明确了原则:企业合并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建设是关键、企业发展是中心的方针,在干部员工安排上必须确保数量充足、素质提高,切实履行好党的工作和业务工作任务。
同时,增加具备足够能力和专业资格的干部队伍,以满足企业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合并后机关的负责人由党委常委(或党委委员)担任。
统一机关按照规定全面履行基层以上党委的咨询、支持机构和专门机构的职责任务。
合并后机关依照职权办理的专门负责党务工作的文件,应当使用党的公文格式,加盖党委印章(检查委员会印章保留原印章)。
党委常务委员会应当主持、领导和指导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或企业领导(没有董事会、成员委员会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党委的咨询、支持机构与企业具有类似职能和任务的专门机构进行安排、合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其他机构的安排、合并,由党委常委会领导、指导、审查和决定。
合并后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任务由党委常委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党委常委会领导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或者企业领导(没有设立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的,由企业领导负责)。
党委咨询、支持机构与军队和人民警察部队企业专门机构的合并,依据2007年中央书记处第69号条例和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关于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部队党组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