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贷款指导意见

December 15, 2015 22:30

国家银行已发布第25/2015/TT-NHNN号通函,指导实施社会住房政策的优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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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有资格获得贷款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的主体详见该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00/2015/ND-CP其中:未采用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资金来源或形式投资社会住房项目的企业、合作社住房法以出租、租购、出售为目的投资建设住房;工业生产和服务业企业、合作社投资建设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不收取租金或者收取租金的,租金不得超过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社会住房租赁价格范围;家庭和个人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用于出租、租购、出售。

同时,借款主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购买、租赁、分期购买社会住房;新建或改建、修缮居住用房100/2015/ND-CP包括第49条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事项住房法

贷款金额

指定信贷机构应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债务偿还能力及其资本实力,确定客户的贷款额度,具体为:建设纯租赁社会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项目总投资、贷款计划的80%,且不超过贷款抵押物价值的80%。

对于建设用于租购或出售的社会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相当于项目总投资、贷款计划的70%,且不超过贷款担保资产价值的70%。

对于借用优惠贷款购买、租赁或分期付款购买社会住房的客户,贷款最高限额为购买、租赁或分期付款购买住房合同价的80%。

对于借用优惠贷款建造新房或装修修缮房屋的客户,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估价或贷款计划的70%,且不超过贷款抵押房产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根据各监管主体而定,最短贷款期限为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如客户需要借款期限短于最低贷款期限,可与信贷机构协商具体贷款期限。

不超过平均贷款利率的50%

贷款货币为越南盾。对于借款资金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的客户,优惠贷款利率由国家银行不时确定和公布。

贷款利率优惠原则:不超过同期银行市场平均贷款利率的50%,建设出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低于建设先租后买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利率。

为实施社会住房政策而指定的信贷机构的资本重组按照国家银行的现行规定进行。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0日起施行。

据 Government.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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