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警人员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Baonghean)- 2016 年 5 月 10 日,政府总理阮春福签署并颁发了第 33/2016/ND-CP 号法令,对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该法令旨在为军人、公安人员和在关键岗位上工作并领取与军人同等工资的人员强制参加社会保险。
该法令细化并指导实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对军人、人民警察和领取军人工资的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
关于适用科目:该法令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工,包括:人民军军官、职业士兵;人民公安机关军官、职业士官和军官、技术士官;领取士兵工资的从事秘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事秘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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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士兵的服役年龄最高仅为50岁。(说明图) |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享受军衔津贴或者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生活补贴的人员,包括:人民军队士官、士兵;在人民公安部队服役的士官、士兵;在人民公安部队就读的在校学生,享受生活补贴;在读密码专业学生,享受生活补贴。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23条第4款规定,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享受配偶或丈夫制度的人员。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在国外学习、执业、工作、研究、就医期间,仍在国内领取工资、军衔津贴或者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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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落实好各项政策。 |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防部、公安部直属机关、单位;聘用重要岗位人员的机关、组织;国防部、公安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该法令在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中规定了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疾病;生育;工伤事故、职业病;退休和死亡。
其中,享受工资待遇并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员包括:人民军队军官、职业士兵;人民公安干事、专业士官、军官、技术士官;关键岗位人员享受全部5项强制性社会保险待遇。
享受军衔津贴或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生活津贴的雇员,有权享受工伤事故和疾病津贴;退休和死亡抚恤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23条第4款规定,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领取配偶或丈夫津贴的人员,有权享受退休金和死亡津贴。
关于国防部、公安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进行国家管理的规定:国防部和公安部负责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防部和公安部行使以下职责和权限:主持、配合劳动荣军社会部及有关部委研究制定并报请政府和总理颁布或者依照其职权颁布关于军人、公安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防部和公安部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统计、发布、宣传和传播国防部和公安部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机构;培训和指导国防部和公安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管理国防部和公安部社会保险的征收和支出;检查、审核社会保险法律的实施情况;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检举,依法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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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自2016年6月26日起生效。该法令所规定的制度和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令规定国防部部长负责协调公安部长、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长指导实施;各部长、部级机关领导、政府机关领导、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实施该法令。
清水
(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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