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公共投资管理中的独裁专制局面
(Baonghean.vn)- 在对《公共投资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时,代表们建议补充和完善一些必要内容,以消除实施困难;克服公共投资管理中随意性和专制主义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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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上午,省国会代表团召开《公共投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会议。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清贤和陈文茂主持会议。图片:Thanh Le |
会议上,代表们发表意见,大多数代表同意该法的名称,但需要补充和完善一些内容,以免该法过于依赖掌握资金来源管理权的机构和个人的主观意志,造成投资泛滥、项目烂尾、长期负债、效率低下,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
荣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陈文山在会上发表讲话时表示,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资本分配是按类别进行规定的(A类项目资本分配期限不超过8年,B类项目资本分配期限不超过5年,C类项目资本分配期限不超过3年),因此,应根据项目实施时间对资本分配进行调整。
Son先生建议法律应规范项目保修期限,以确保建筑质量,同时致力于建筑投资领域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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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陈文山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图片:Thanh Le |
省人民议会办公室主任阮文和也持同样观点,他表示,如果以团体为单位来规定资金分配,就会出现一个情况,一个企业可以推进项目实施计划,但另一个承包商也可以推进计划,而总资金是有限的。
阮文和建议:“关于优先资金分配的规定,应将优先项目分为强制性项目和紧急性项目,必须将其纳入年度计划,其余项目则按优先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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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会代表团视察太和镇公共投资项目。图片:Thanh Le |
此外,与会代表还对投资政策的决定权、投资项目移交的条件、公共投资计划应当以社会经济计划和财政计划为基础、项目分类标准、资金来源和支出的安排与评估原则、公共投资项目中的场地清理工作不得拆分成独立项目等内容进行了评论。
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表示认可和采纳。省国会代表团将汇总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并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汇报,供即将召开的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和讨论。
《公共投资法》共7章106条,实施近4年,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修改补充,以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国会常务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必要对《公共投资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审查和重新审议,对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重点是结合实际,消除程序上的繁琐、困难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