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氏(荣市)土地索赔投诉:缺乏充分依据
(Baonghean) - 义安报社接到了胡氏娣女士通过其授权代表武贵黄先生(居住在荣市长氏坊4号楼)的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赔偿3.64亿2现为虎宫观光股份公司所使用土地。
投诉人的论点
根据申请,1971年,兴勇乡人民委员会将胡氏娣女士一家目前居住的位于长氏坊4号街区(潘登禄街沿线)的地块分配给了他们。根据第1幅地图299号,该地块编号为174,面积为936平方米。2但现在,那块地被分成了3块。包括8号地块,面积572平方米2;虎宫观光股份公司道路部分区域;地块编号44,面积178.7平方米2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刚刚向宫湖旅游股份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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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当鎏街的路面属于胡氏娣家8号地块(啤酒店)。摄影:Nhat Lan |
原因在于,1985年,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工会使用174号地块后方毗邻宫湖的部分土地,建造宾馆(现宫湖旅游股份公司)。当时,由于没有运输物资的入口,宾馆负责人阮友谦先生借用了174号地块的一部分来修建道路。
由于信任陈谦先生,且宾馆在用水用电方面给予支持,胡氏娣女士的丈夫陈文黄先生同意将土地借给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约定宾馆需缴纳土地税。由于宾馆借出了道路,174号地块变成了两块地块(现在的8号地块和44号地块),被道路隔开。
关于土地使用过程,请愿书中指出,1990 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 2270 号决定,关于收回 850 平方米2陈文黄先生的土地,因为黄先生的住宅用地位于阮必清公园扩建规划区内。
第2270号决定发布时,黄先生一家与宾馆仍达成协议,由宾馆使用道路,但补偿款到账后,黄先生一家将享用道路,因此黄先生一家没有要求返还。另一方面,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黄先生和一些邻近的居民多次抱怨,如果省政府尚未收回土地、支付安置补偿费以实施公园扩建项目,他们就会向民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市政府曾考虑过这一请求,但由于项目原因,该请求尚未实施……
目前,Ho Thi Ty 女士的家人正在投诉,因为 2015 年 4 月 24 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向 Goong Lake 旅游股份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BY969835,以便他们可以拥有 44 号地块。这一行动影响了该家庭的权利……
请愿书中还提到,针对Ty女士家人的投诉,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牵头协调相关厅局、部门和荣市有关部门解决此事。但该决议(见自然资源与环境厅2016年8月24日第4564号批示)内容不实,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Ty女士家人继续提起诉讼,要求主管部门撤销将44号地块出租给Goong Lake旅游股份公司的决定;吊销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授予Goong Lake旅游股份公司的4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责令Goong Lake旅游股份公司归还借用的364平方米土地……
考虑理由不足
在投诉人提交的“地块证明文件”中,有2份文件被认为重要,包括地图1(地图299),显示地块编号174,面积为936平方米。2;并决定撤回850米21990 年 12 月 6 日,省人民委员会为陈文黄先生的家人颁发了第 2270/QD-UB 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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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的道路和44号地块(售货亭排)。胡氏娣的家人正在抱怨这块地。照片:Nhat Lan |
通过研究第1幅地图可以看出,胡氏娣家人关于147号地块原来由3个地块(8号地块、44号地块和通往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的道路)组成的说法有其不合理之处,理由如下:8号地块在潘当鎏街的宽度为16米,44号地块在潘当鎏街的宽度为7.6米,而连接潘当鎏街通往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的道路宽度为8米,若将3个地块加在一起,潘当鎏街的宽度为31.6米。299号地图上的174号地块呈矩形,其长度(沿潘当鎏街一直延伸到宫湖边缘)几乎是宽度(沿潘当鎏街)的2倍。如果宽度为31.6m,按照我们上面的计算,那么174号地块的面积约为2000m2。2然而,地图显示这块地的面积只有939平方米2。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1990年12月6日第2270/QD-UB号决定,收回陈文黄先生家属850平方米土地的内容是正确的。然而,该决定明确规定了地块的边界,如下:北临宫湖;南临潘当禄街;西临杜新先生家;东临通往康多安旅游区的道路!
省人民委员会第2270号决定于1990年颁布,当时第299号地图是土地管理中最重要的文件,也是实施土地管理的依据。第299号地图的第一幅图上,标有一条通往联合宾馆(现为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的道路。因此,尽管胡氏娣女士的家人将第2270号决定作为其土地权利的依据之一,但该决定的内容显示,她的土地边界仅延伸至通往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的道路;由此可见,她对通往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的道路和44号地块的所有权主张毫无根据。
此外,经调查,该省人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签发了第854/UBND.BTD号批复函,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配合荣市人民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对胡氏娣家人土地诉求案(由陈泰鸿先生提出)进行核查并提供咨询意见。2016年8月24日,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就核查结果向省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4564号批复函,认定:陈泰鸿先生所举报的内容没有解决的依据。
理由: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申明没有向陈玉黄先生家属借用土地;陈泰鸿先生也没有文件证明其家属于1985年将364平方米的土地借给旅游工会经理阮友剑先生。2属于地块编号174,地图编号299/TTg;该填海土地面积33年来(从1985年至今)未被陈泰鸿先生家族使用;该土地一部分用于交通目的(由张氏坊人民委员会管理),一部分由虎宫旅游股份公司管理(已获上述证书);该填海土地面积属于义静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87年7月24日第600QD/UB号决定准许工会旅游胜地管理委员会使用以修建通往工会旅游胜地的道路的土地……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明确,Ho Thi Ty 女士的家人向 Goong Lake 旅游股份公司投诉,要求退还 3.64 亿2借地行为毫无审议和解决的依据。由此可以肯定,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吊销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授予宫湖旅游股份公司第4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议也是毫无根据的。
最后,通过研究发现,胡氏娣的家族曾经拥有9.36亿2土地;1990年,主管部门发布决定,收回850.2平方米2她家的土地。由于阮必清公园扩建项目的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Ty女士家的土地缩减到只剩下572平方米。2土地面积缩小是事实(部分原因是潘当禄街(Phan Dang Luu Street)的扩建。在299号地图上,潘当禄街的宽度远小于174号地块的长度,现在包括走廊在内只有35米宽,而胡氏娣一家目前居住的8号地块的长度超过32米)。这表明,胡氏娣一家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一块地块上最多住着5户人家。因此,胡氏娣一家应该请求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议,而不是在没有足够有效依据的情况下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诉……
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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