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杨贵北先生获得了4公顷多年生橡胶种植地的转让,这块地能给他带来稳定的收入。其中3公顷土地已登记在册,并于10年前转让。杨贵北先生是固定工资领取者。杨贵北先生询问,国家是否承认他有权使用剩余的1公顷土地?
针对此事,自然资源环境部国土管理总局作出如下答复:
2013年《土地法》第191条规定:
“第191条 禁止转让或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 组织、家庭、个人、居民社区、宗教场所、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不允许转让或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赠与。
2. 除经主管国家机关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外,经济组织不得从家庭和个人处接受水稻种植用地、保护性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3. 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不得接受水稻种植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赠与。
4. 如果住户或个人不居住在保护林、严格保护区或特殊用途林的生态恢复区内,则不得接受住宅用地或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
根据上述规定,请Bac先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