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
杨贵北先生获得了4公顷多年生橡胶种植地的转让,收入稳定,其中3公顷土地是红皮书,是10年前转让的。杨贵北先生是固定工资领取者。杨贵北先生问道,国家是否承认他使用剩余1公顷土地的权利?
针对此事,自然资源环境部土地管理综合司回应如下:
2013年《土地法》第191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禁止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 机关、家庭、个人、社区、宗教场所、旅居国外越南人、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不允许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不得接受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
2.经济组织不得从家庭或个人手中接受水稻种植地、防护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除非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改变土地用途。
3.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不得接受水稻种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赠与。
4.家庭和个人如果不在防护林、严格保护区、特种用途林生态修复区内居住,则不得接受该防护林、严格保护区、特种用途林生态修复区内的住宅用地、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
根据以上规定,请北先生依法认真学习、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