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杨贵北先生获得了4公顷橡胶种植地的转让,并提供了稳定的收入。其中3公顷土地已登记为红皮书,是10年前转让的。杨贵北先生目前是固定工资的领取者。杨贵北先生问道,国家是否承认他使用剩余1公顷土地的权利?
针对此问题,自然资源环境部土地管理综合司回应如下:
2013年《土地法》第191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禁止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 机关、家庭、个人、社区、宗教场所、旅居国外越南人、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不得接受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
2.经济组织不得从家庭和个人手中接受水稻种植、防护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除外。
3. 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不得接受水稻种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赠与。
4.家庭和个人如果不在防护林、严格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的生态修复区内居住,则不得接受该防护林、严格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的生态修复区内的住宅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赠与。
根据以上规定,请北先生依法认真学习、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