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上不得使用国旗或国徽图案。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96/2015/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企业法》中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起生效。
因此,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合伙企业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长,或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印章的数量、形式、内容和设计,以及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每个企业都有统一样式、内容和尺寸的印章。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印章必须包含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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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在印章内容或形式中使用下列图像、文字和符号:国旗、国徽、党旗;国家、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的图像、符号和名称;违反越南人民历史、文化、伦理传统和习俗的文字、符号和图像。
在办理企业印章样本通知手续时,企业登记机关不负责审查企业印章样本的内容。
2015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印章样本,即可继续使用原有印章。企业如需制作新印章或更改印章墨色,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如果2015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按照本法令的规定制作新印章,则必须将印章和印章登记证交还给颁发印章登记证的警察机关。
2015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如遗失印章或印章登记证,应当按照规定补制印章;同时,应当将印章遗失情况通知颁发印章登记证的公安机关。
新颁发的企业印章样本和企业印章注销情况将在国家企业登记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布。
本法令取代政府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颁布的第 102/2010/ND-CP 号法令。
根据 phapluattp.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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