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公司印章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96/2015/ND-CP 号法令,详细列出了《企业法》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起生效。
因此,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董事会(合伙企业)、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或董事会(股份公司)决定印章的数量、形式、内容和设计,以及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每个企业都有统一的印章样式、内容和大小。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印章必须刻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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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在印章内容或形式中使用下列图形、文字和符号:国旗、国徽、党旗;国家、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的图形、符号、名称;违反越南人民历史、文化、道德传统和风俗习惯的文字、符号和图形。
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印章样本告知手续时,不负责审查企业印章样本的内容。
2015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继续使用印章,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印章式样。企业加制印章或更改印墨颜色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2015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依本公告规定制作新印章时,应将印章及印章登记证明书交回核发印章登记证明书的警察机关。
2015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遗失印章或印章登记证明书,应准予按规定补制印章;同时,应将印章遗失或印章登记证明书的情况,通知原核发印章登记证明书的警察机关。
新颁发的企业印章式样和企业印章注销情况将在全国企业登记信息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本法令取代政府2010年10月1日颁布的第102/2010/ND-CP号法令。
据 phapluattp.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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