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治程度不同时,不能适用一般规则。

May 29, 2017 11:34

(Baonghean.vn)- 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表示,由于各事业单位的自主权程度不同,《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多内容需要调整。

Đại biểu Nguyễn Thanh Hiền góp ý dự thảo Luật sử dụng tài sản nhà nước. Ảnh: Thanh Loan
阮青贤代表就《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法》(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图片:Thanh Loan

5月29日上午,根据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受政府总理授权,政府监察长潘文秀提交了《关于废止法律(修正案)》的提案。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提交了关于《关于废止法律(修正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财政与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提交了关于《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律(修正案)》的解释、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


参加会议讨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修订草案)部分不同意见内容时,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阮清贤表示,各单位的自主权程度不同。有的单位有固定的投资支出,有的单位有固定的经常性支出,还有很多单位完全依赖国家预算。因此,必须对各类单位制定相应的规定,确保单位所征收的税款在扣除费用、缴纳税款和财务义务后,剩余部分纳入单位的经营预算或免于预算拨款。对于以企业形式运营的单位,税后剩余部分必须上缴国家预算。

因此,法律草案第54条第5款d项中,对该内容的笼统规定是剩余部分必须上缴国家预算,这并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事业单位。

此外,第54条第3款d点仍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机制管理和使用所征收的部分。第58条第3款还规定,对于保证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的事业单位,其从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资产所征收的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按照有关事业单位自治机制的法律规定使用。即第16/2015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事业单位自治机制。据此,该单位有全权将业务活动所征收的所有款项用于单位资金的运营,而无须将其缴纳到预算中。

阮青贤代表建议,应审查并调整第54条第3款第d点和第58条第3款,避免与第54条第5款相冲突。同时,应重新拟定第54条第5款第d点,使其与公共服务单位的自主权相一致,即在单位保证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的情况下,其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在支付费用、履行义务和设立相应基金后的余额应全部列入预算,对于没有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单位,应从预算拨款中扣除。

记者-贡献者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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