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治程度不同时,不能适用一般规则。
(Baonghean.vn)- 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表示,由于各事业单位的自主权程度不同,《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多内容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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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青贤代表就《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图片:Thanh Loan |
5月29日上午,根据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受政府总理授权,政府监察长潘文秀提交了《关于废止和修改〈国家财产管理与使用法〉的建议》。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阮克定提交了关于《关于废止和修改〈国家财产管理与使用法〉的审议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财政与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提交了关于《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修正案)的解释、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 |
参加会议讨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修订草案)部分不同意见内容时,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阮清贤表示,公共单位的自主权程度各不相同。一些单位有固定的投资支出,一些单位有固定的经常性支出,许多单位完全依赖国家预算。因此,有必要对各类单位制定相应的规定,确保单位所征收的税款在扣除费用、缴纳税款和财务义务后,剩余部分纳入单位的运营预算或免于预算拨款。对于以企业形式运营的单位,税后剩余部分必须上缴国家预算。
因此,法律草案第54条第5款d项中,对该内容的概括性规定是剩余部分必须上缴国家预算,这并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事业单位。
此外,第54条第3款d点仍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部分。第58条第3款还规定,对于保证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的事业单位,其利用资产开展经营活动所收取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有关事业单位自治机制的法律规定使用。即规范事业单位自治机制的第16/2015号法令。据此,事业单位有充分的权力将经营活动所收取的全部资金用于单位资金的运营,而无须上缴预算。
阮青贤代表建议,应审查并调整第54条第3款d点和第58条第3款,避免与第54条第5款相冲突。同时,第54条第5款d点也应重新拟定,以符合公共服务单位的自主权,即在支付费用、履行义务和设立适当基金后,单位从经营活动中赚取的剩余资金应全部列入预算,对于已确保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的单位,应从预算拨款中扣除;对于未确保经常性支出的单位,应从预算拨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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