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使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信息罪的处罚
(Baonghean.vn)- 非法提供或使用计算机网络或电信网络信息的犯罪将受到何种处罚? - 这是阮光青先生(义安省义禄市)关心的问题。
2015年刑法第288条规定:非法提供、使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信息罪,具体如下:
1.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以下,或造成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以下的损失,或引起不良舆论,降低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声誉,将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3年以下监禁或6个月至3年监禁:

a)在计算机网络或者电信网络上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但本法第117条、第155条、第156条和第3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除外;
b)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上买卖、交换、赠与、修理、修改或者公开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合法隐私信息;
c)其他非法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信息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2年至7年监禁:
a) 有组织;
b)滥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管理权;
c)违法利润达200,000,000越南盾以上;
d)造成5亿越南盾以上的损失;
d) 侵犯个人隐私,导致被侵犯者自杀;
e) 对越南的安全、秩序、社会安全或外交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g) 引发抗议。
3.对违法者还可能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其在01至05年内担任职务,从事某一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