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

关于党的选举条例的几点新认识

范光山 October 18, 2024 09:22

2024年10月10日,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颁布了第190-QD/TW号决定,其中颁布了《越共选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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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共7章36条,适用于各级党的小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执委会、检查委员会选举等。凡介绍党员竞选国家领导职务的党委、党的组织、祖国阵线组织、党和国家委托的政治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均适用本条例。

选举原则:党内选举遵循民主集中制、平等、直接、多数制的原则。中央直属党支部选举结果须按规定报主管党委批准。

选举形式:秘密投票在下列情况下进行:选举党的执行委员会、党小组(简称党委);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选举党的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举政治局、总书记、书记处;选举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列入选举名单的候选人进行投票,征求意见。推选党员担任党和国家授予的国家、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领导职务。

举手表决(凭党员证投票)在下列情况下进行:选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辅助机构(代表大会主席团、秘书处、代表大会秘书、代表大会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计票委员会)。批准候选人人数和名单。

选举条例规定了召集代表大会的党委的职责:

1.制定上级出席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员计划;制定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检查委员会副主席的人员计划和按规定召开第一次执委会会议选举同级常委、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的条件。

2.接收非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党员候选人材料(在代表大会正式开幕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送交党委),指导审查,并转交主席团,报请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3.宣布代表人数,并将代表分配到各党委和支部。指导代表选举工作,确保代表选举符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提前30个工作日决定并公布代表大会开幕时间。

4.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代表选举情况、结果及与代表资格有关的问题的文件。

5.向主席团提供文件,解答党员和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候选人的提问。

6.准备新一届党委第一次会议文件,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检查委员会领导人员。

7.拟定主席团、代表大会主席、秘书处、代表大会秘书、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数、名单和人员,提交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投票权规定:

1.只有各级党代会的正式代表和党的代表大会的正式党员,才有权选举本级党的委员会和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2.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临时党员、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

关于平衡和选举名单的规定:

党委和党委常务委员会选举名单的候选人数,必须多于应选名额;最高差额由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决定,但不得超过应选名额的30%。其中,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召集党的委员会编制党委和常务委员会人员,差额为10%—15%。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召集党的委员会编制的候选人名单,为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正式提名名单。

党的小组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小组委员会,并从小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未选举小组委员会的,由小组选举书记,必要时选举副书记。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至中央直属委员会,都实行书记直接选举。选举出党的委员会后,向党员或代表大会代表收集书记提名票,汇总提名票,报上级党委后,进行书记选举。上级党委作出指示后,才能进行书记选举。

计算选举结果:

1.选举结果以有效票数计算,有效票数为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票数。如出现多票不平衡的情况,在同意和不同意框中均打“X”的投票人,或未在姓名对应的同意和不同意框中均打“X”的投票人,将不计入该人的选举结果(该票仍视为有效票)。

2.党代会:当选人必须获得召开的党的委员会或支部的正式党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票数才能当选。但经介绍临时参加其他党委活动的党员、被免除工作和党内活动而未出席代表大会的党员(如果该党员出席了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参加选举、投票,仍算数)、被暂停党内活动、被起诉、被控告、被暂时拘留的党员、有正当理由未出席代表大会并经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批准的正式党员除外。

3.对于代表大会:当选人必须获得召集的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选票,不包括召集大会的同级委员会成员中始终缺席的人数,以及始终缺席且没有替补代表替代的正式代表。

4.党的委员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当选人必须获得全体党员(临时转入党内未到会的党员、被暂停党内活动、被依法起诉、控告、拘留的党员)的半数以上选票。

5.若得票过半数的人数多于所需当选人数,则按得票多者从上至下依次当选,直至达到所需当选人数。

6.如果当选候选人名单末尾,得票数相等的人数较多,超过应选人数,则由代表大会(大会)主席或主席团列出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大会)重新选举,选出得票数多者,但不一定超过半数。如重新选举,得票数仍然相等,则由代表大会(大会)决定是否继续选举。

得票率计算办法,是按照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或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员人数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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